随着信息网络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深度融合,具备聚合支付功能的第四方支付平台更加贴近用户的体验需求,但其便捷性、隐蔽性也受到了多数网络犯罪团伙的青睐。由于合规监管的缺失、暴利的诱惑,第四方支付平台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等上游网络犯罪“洗钱”的“理想国”,但网络犯罪链条下游“洗钱”环节“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案件的定罪逻辑确实值得探究。本文结合近三年来的43起实战案例,梳理了涉案平台的主要支付方式、涉案主体的刑事风险。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主体、不同流程下平台参与者、管理者、平台创建行为的定罪逻辑。
1.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及认定
1.第四方支付平台定义
第四方支付平台又称聚合支付,是指聚合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其他清算机构等支付工具的综合支付服务平台,采用备案制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通常无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支付结算功能,其本质是从事非支付结算清算服务的外包收单机构。
(二)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都是违法的,判断的重点在于该机构是否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体来说,“第四方支付平台”是否合法,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是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第二是是否实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根据央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票据、信用卡等金融工具,通过汇款、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行为。实践中往往以实质性的判断标准来认定相关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的范畴。
是否存在“资金池”并不是判定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主要标准。实践中,对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存在一定争议。有从业者认为,“二次清算模式”符合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实质性特征。具体来说,在二次清算模式中,聚合支付平台将自身包装为大商户,将其签约的商户作为其下属商户,由官方和银行将资金结算给该大商户,再由该大商户向其下属商户进行结算。“资金池”是该模式最显著的特征。持不同意见的从业者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目的就是实现资金的转移,目的是混淆资金流向,逃避资金监管。因此,只要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实现了资金划转的功能,平台即便没有形成自己的“资金池”,也依然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范畴。从案件统计来看,实践中大多数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法院也鲜有以“资金池”作为认定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标准。因此,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2.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
1、“跑分平台”付费模式
“跑分”原本是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术语,但随着互联网灰黑产业的兴起,这里的“分”即指资金,“跑分”即为移动“洗钱”。其中,平台用户提供个人账户收款,协助资金划转,赚取佣金。作为跑分活动的组织者,“跑分平台”是典型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该模式主体多、分布广、模式简单,主要通过网络招募大量平台用户,以返利的方式获取这些“跑分者”的支付码或银行账户,用于上游网络犯罪的资金支付结算。
这一模式涉及四方:上游违法网站、第四方支付平台建设运营者、“跑腿”或“码商”,有支付需求的终端用户。平台搭建完成后,平台运营者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招募“跑腿”或“码商”,这些“码商”完成平台注册,缴纳不定额的押金后,这一支付模式就开始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会根据上游违法犯罪的犯罪金额,在APP上发放“跑分”订单,类似网约车抢单模式,“跑分客”会根据自身押金金额大小来抢单,在接到金额相近的订单后,平台会将这些“跑腿”的支付码提供给终端充值用户,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后,需要转入上游违法犯罪的指定账户,第四方支付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跑分”流程就此完成。
2.“聚合平台”付费模式
这种模式又被称为“企业账号型”评分平台,相比之前的模式,缺少了“码商”的角色,上下游协作相对更加紧密,但也增加了平台管理者的运营成本。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运营者利用自己的空壳公司冒充或租用其他公司向持牌支付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微信等)注册商户支付账户,或直接购买、租用已注册商户的支付账户,生成商户支付码后,将这些接口聚合到自己搭建的平台上,完成“聚合平台”的建设。当终端用户有支付需求时,上游非法网站立刻将支付请求发送到“聚合平台”,平台收到请求后会随机跳转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码,通过非法网站推送给终端资金支付用户,随后,资金被转移到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再存入平台的“资金池”,在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后,最终流入上游非法网站的账户,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3.“电商平台”支付模式
“电商平台”支付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省去了昂贵繁琐的支付码采集环节,借用电商平台的优势,根据终端用户的支付需求,生成等值假货,平台运营人员“代拍”后,即可生成支付二维码。同时,“空包物流体系”也让这一模式的“安全性”更有保障。
此模式中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最大的工作量,是在合法电商平台上搭建假冒电商平台或注册店铺,利用虚假商品交易,达到资金支付结算的目的。平台会根据上游非法网站设定的充值金额,上架同等价值的假冒商品。当终端用户有支付需求时,平台会通过事先收款的电商平台账户“竞拍”店铺商品,支付时选择“好友支付”,生成支付二维码。上游非法网站将支付码推送给网站用户,支付成功后,平台会将物流订单号填入订单系统,即“空包物流系统”。四方支付平台会将进入店铺账户的资金再次“洗白”,再转入上游非法网站实际控制的账户。
4.“充值平台”付费模式
这种支付模式与上述“电商平台”模式类似,都是利用看似合规的支付环节,掩盖违法资金支付结算用途,满足下游网络用户的支付需求。通过等手段,进一步降低违法第四方平台的维护成本。
第四方平台在初步完成交易平台搭建后,会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将下游资金支付用户的充值订单与非法获取的话费充值订单进行匹配,最终提供给终端用户完成支付。资金转入“洗钱”团伙实际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后,再由该团伙将其“支付”给上游的境外非法网站,最终流入境外的“安全账户”。这一过程不需要“码商”的作用,也不需要“电商平台”的监管,非法第四方平台的维护成本相对较低。
(五)“虚拟货币”支付模式
随着“剪卡行为”不断推进,传统跑分模式的风险和成本大幅提升,相比之下,具备“去中心化”、匿名化特征的虚拟货币在跑分平台领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以境外网络集资平台为例,犯罪团伙根据下游网站用户的支付需求,会在“虚拟币跑分平台”上发布相应的抢单信息,在第四方平台的引导下,从虚拟币交易所购买相应的虚拟币,再将资金提现至“虚拟币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获取相应佣金。相比传统的“跑分平台”支付模式,“虚拟币”元素的加入,使得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洗钱”行为更加困难,更加隐蔽,使得资金支付监管难度加大。
周昱晖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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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亮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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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刑民交叉/企业合规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