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转账借款后对方不还,仅凭证和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借贷事实?

2024-09-27
来源:网络整理

引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电子支付逐渐成为主流。许多人通过电子转账借钱。通过电子转账借款时,对方不会归还,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不开具相关欠条。凭证,单靠电子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证明双方贷款的存在吗?

案情回顾:华某经营一家商店,陈某经常光顾华某的店铺,两人因此结识。一天,陈某在微信上向华某借了1000元,称如果急需的话,过几天就还。华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陈某,陈某在微信中回复“已收到”。几天后,华某见陈某还没有还钱,就在微信上询问还款情况,但陈某没有回复,也没有还钱。华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某转账1000元,且已到达对方账户,可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1000元,经催促被告未归还,构成违约。本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华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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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该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应向借款人收取贷款。贷款到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时,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汇票付款时,借款人依法取得汇票权利时; (4)当借款人取得账户实际控制权时,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的。

法官寄语: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民间借贷有风险。借款时应注意形成欠条、转账记录等资信证明,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存货币交易记录和用途的证据。如果认为转让并非贷款而是其他用途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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