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8 月 1 日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3.0 版正式施行

2024-09-28
来源:网络整理

劳动法史上的今天

“3.0版”《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实施

大家好!我是,欢迎来到《劳动法史的今天》。

2016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实际上是劳动法实施后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方式的“3.0版”。 2003年有“2.0版”,1995年有“1.0版”,叫《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3.0版》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与职工办理手续时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职工工资。特殊情况,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中前一句指的是“2.0版”的旧规定。当然,“2.0版本”和“1.0版本”的相关表述也略有不同。 《1.0版》规定:“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性结清职工工资。” 《2.0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有什么区别?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属于《1.0版》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使尚未达到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还需要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2.0版”相关表述,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1.0版”的相关表述更接近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这次新增了“3.0版本”的最后一句,即“双方对特殊情况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约定”。可惜很多人不关心,关心的人也误解了。有人说,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同意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也可以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偏差的。

事实上,后一句虽然是新加的,但相关部门是有“内部标准”的。 《内部口径》原文如下:《《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的工资结算涉及应收账款的催收。因此,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一次性支付 职工工资已足额支付,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难以结算的部分另行支付方式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约定的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但也有例外和“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尚未收到货款、无法兑现佣金工资、且已与公司约定如何支付佣金工资的销售人员。

当然,新修订的“3.0版”并没有明确规定仅限于上述销售人员,但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工资难以结算、一次性支付的员工。离开他们的工作。例如,有的单位规定年底必须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金。员工年中离职时,相关考核尚未进行,年终奖金也尚未结算,其工资很难一次性足额发放。

但为了留住农民工,有的单位规定农民工的年终奖金不在春节前发放,而是在春节后返岗后发放。农民工春节前离职的话,就拿不到工资。这种监管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的年终奖可以在春节前离职时一次性结算付清。

一些建筑公司已与农民工约定,收到工程款后发放工资。这样可以吗?不能。因为相关规定中还有一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建筑材料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至于有些公司,可以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也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不可接受的。你要知道,工资就是工资,交接就是交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下列时间支付:工作交接已完成。”

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只要他的工资不存在结算困难,如果解除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与他办妥手续后就应当全额支付他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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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日

“3.0版”《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实施

“3.0版”《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实施

大家好!我是,欢迎来到《劳动法史的今天》。

2016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实施。这实际上是劳动法实施后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方式的“3.0版”。 2003年有“2.0版”,1995年有“1.0版”,叫《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3.0版》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当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办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以规定为准。”

修订结算办法支付2016版_支付结算办法 2016修订_支付结算办法2019

本规定中前一句指的是“2.0版”的旧规定。当然,“2.0版本”和“1.0版本”的相关表述也略有不同。 《1.0版》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一次性结算职工工资。” 《2.0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有什么区别?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属于《1.0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即使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尚未到来。 ,用人单位还需要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2.0版”相关表述,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版”的相关表述更接近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这次新增了“3.0版本”中的最后一句,即“双方对特殊情况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约定”。可惜很多人不关心,关心的人也误解了。有人说,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同意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也可以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偏差的。

事实上,后一句虽然是新加的,但相关部门是有“内部标准”的。 《内部口径》原文如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工资的结算涉及应收账款的催收。因此,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一次性支付 职工工资已足额支付,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难以结算的部分另行支付方式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约定的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但也有例外和“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尚未收到货款、无法兑现佣金工资、且已与公司约定如何支付佣金工资的销售人员。

当然,新修订的“3.0版”并没有明确规定仅限于上述销售人员,但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工资难以结算、一次性支付的员工。离开他们的工作。例如,有的单位规定年底必须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金。员工年中离职时,相关考核尚未进行,年终奖金也尚未结算,其工资很难一次性足额发放。

但为了留住农民工,有的单位规定农民工的年终奖金不在春节前发放,而是在春节后返岗后发放。农民工春节前离职的话,就拿不到工资。这种监管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的年终奖可以在春节前离职时一次性结算付清。

一些建筑公司已与农民工约定,收到工程款后发放工资。这样可以吗?不能。因为相关规定中还有一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建筑材料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至于有些公司,可以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也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不可接受的。你要知道,工资就是工资,交接就是交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下列时间支付:工作交接已完成。”

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只要他的工资不存在结算困难,如果解除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与他办妥手续后就应当全额支付他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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