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2024-09-28
来源:网络整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告知和问责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和问责规定》 《关于审理案件的规定》(中央政委发〔2015〕10号)(以下简称“两规定”)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本实施办法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理解其意义。 “两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它们是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是干预违规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消除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非法干扰和影响,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贯彻落实。

2、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在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中。 ,适用领导干部介入司法办案活动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的规定。司法机关退休人员违反规定介入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介入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涉、干扰、违反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条规定》。

3、准确把握职责内容。检察机关遇到领导干部干扰司法办案活动或者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应当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干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记录、报告、处理、通知、追究责任;检察人员介入其他司法机关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好报告、问责和结果反馈工作;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保存笔录,并移送讯问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4、严格执行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行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必须记录并报告(通知)。对非法干扰或者违反规定干扰检察院司法办案活动的,必须予以通报。非法干扰或者违反规定干扰检察院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5.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则、纪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级、下级、同事、熟人等讯问、干扰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询问案件情况。案、移送案件相关材料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施加压力、非法干扰、阻碍办案或者提出其他不符合办案规定的行为。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个人收到的检举、控告、控告等信件移送职能部门,不得对信件、信函提出倾向性意见。

6、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严禁以名义诉讼监督干预或者干扰其他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办案活动。

7.强化责任。检察官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执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检察院内部人员介入、说情、询问案件的,应当给予处分。拒绝;对不按程序移交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按程序处理。

二、认真保存检察机关介入司法办案、讯问活动的记录

8.保留全面、真实的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介入具体案件办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应当全面记录、记录情况。如实记录,使整个过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9.清楚地记录事情。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干扰、干扰、干扰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记录。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介入、讯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介入、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记录事件的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录制的内容要真实、真实。

10.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情况。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送文件、信件提出办案请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扰司法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检察官应当如实记录、保留相关材料。

11、如实记录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介入的案件情况。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书面提出。检察官提出口头建议的,应当记录在案。

12.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举报程序。检察官对领导干部干涉、参与司法办案活动的记录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医院领导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他们工作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对领导干部介入、参与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单位政法委员会每季度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干扰、干扰线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我们将坚持一案一报。

13.规范检察官调查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检察院对涉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的案件线索记录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医院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他们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法院领导应当及时将记录的涉及检察系统内部人员案件线索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

14.规范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案件线索的通报程序。检察官对涉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负责法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他们工作。讯问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讯问案件线索及时通报讯问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相应笔录材料,并积极协助侦查。调查。

15.加强对记录保存人的保护。检察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办理的情况,如实记录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保存者进行报复。检察院除因法定事由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外,不得被免职、调任、解职或者降级、开除、开除。健全检察官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三、及时处理干扰、干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线索

16.严格监督检察官对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官违反规定、干扰检察机关办案的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情况反馈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报记录员、讯问员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7.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处理情况的询问。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讯问其他司法机关收到检察官违规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返回相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8.澄清检察官讯问案件的虚假记录。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与违规干预案件的界限。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接到反映检察官违规、干扰案件的举报(通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者配合调查核实。记录不实、不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四、严格规范介入、干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

19. 清楚地传达情况。检察官干预案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必须检举:在线索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过程中请求当事人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近亲属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发案件相关材料的;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询问案件、举报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办案的行为。

20. 规范报告程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侦查职权,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讯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属于违规干扰案件的,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并将结果报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而不通知的,应当督促改正。检察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至办案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21。标准化报告方法。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检察官违规干扰案件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事一报。

五、严肃追究介入、干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人员的责任

22。违反规定的,追究其责任。检察院讯问案件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检察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追究虚假记录者的责任。检察官在领导干部插手、插手案件时未作笔录、如实记录的,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未如实笔录、记录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次以上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督导人员未记录指示或者未如实记录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督导人员责任。

24。追究那些报复者的责任。检察官对如实记录案件的侦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完善落实“两规定”工作机制

25.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两个规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落实。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部门、办公厅(室)、政治工作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工作衔接,健全记录、报告、监督等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及干预、干预和审讯案件的问责制。有效推动“两条例”落实。

26.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检察院要通过调查、巡视、检察检查、执法监督、案件查处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两条规定”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要重点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27.联系落实“两个责任”。将检察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重要依据。诚实自律。检察官违规干预案件、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讯问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28.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利用报纸、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两个规定”落实情况的关切,对相关负面舆情及时可靠回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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