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通知及相关内容解读

2024-09-28
来源:网络整理

发发〔202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 ”,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现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 ”,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合法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办理检察建议的民事再审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不采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笔误或者表述瑕疵的,不属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连同检察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写明案件的有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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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合格的再审检察建议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编制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

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经同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责令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案件材料并通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检察官建议的民事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核期限。

原审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法官不再参与本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的办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一般通过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和审查原始案卷的方式进行。经审查,案件可以再审或者有其他确实必要的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有错误,决定采纳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的,再审裁定中应当载明监督机关以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号。裁定书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案件立案再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的;

(三)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确有必要出庭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的,应当将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调解结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联合调解机制,做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探索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络机制。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妥善处理。依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报告,促进审判监督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提高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以首先会商,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问题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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