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四家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承保商业车险等四项违规行为,被罚款合计179万元。车辆使用的实际性质并虚假陈述索赔服务费。同时对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共计41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保监会处罚罚字[2020]58号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
居住地:深圳***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43***
职务:时任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
当事人:杜某某
身份证号码:150***
职务:平安产险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地址:广东省***
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惠州中心分公司
居住地:广东省***
主要负责人:王
当事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410***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惠州中心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
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天津西青分公司
居住地:天津***
主要负责人:刘
当事人:孙某某
身份证号码:120***
职务:时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分公司总经理
地址:天津***
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东莞分公司
居住地:东莞市***
主要负责人:孙某某
当事人:陈
身份证号码:430***
职务: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
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济南第一中心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主要负责人:姚某某

当事人:严某某
身份证号码:370***
职务:时任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山东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开展对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杜某提交了陈述和答辩意见。平安产险分支机构和个人未在法定陈述和答辩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答辩意见。我们将审查陈述和辩护意见。目前该案已结案。
经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一)未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商业车险的
平安产险2017年至2018年6月承保的车险业务中,按非商用车性质划分的商用车商业保险业务共计1234项,涉及商业保险保费482万元。时任车险部门负责人朱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手续费支出不分配到各分行
2017年1月至12月,平安产险将应在分公司核算的车险手续费在总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扣除。其中,2013年12月之前部分分公司承保的车险车险保单应收手续费,涉及金额6014.31万元;平安人寿代理销售平安产险车险的代理手续费共计.28万元,涉及平安产险广东、四川、河南等25家分公司294万余份保单。时任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杜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核查事实确认、车险保单查询结果截图、商业保险不一致使用情况清单、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及手续费凭证清单等证明。调查记录。
2.平安财产保险惠州中心分公司
2018年1月至7月,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查勘费名义向11家汽车经销店支付106.48万元,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产险惠州中心分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某,统筹车险经营管理,分管客户服务和理赔部门。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核查事实认定、涉案合作协议、调查费用明细账、调查记录等证据支持。
3、平安财产保险天津西青分公司
2018年5月至7月,平安财险天津西青分公司以勘察费名义向7家汽车经销店支付168.38万元,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财险天津西青分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核查事实认定、涉案合作协议、调查费用明细账、调查记录等证据支持。
4、平安财产保险东莞分公司
2017年,东莞分行以咨询费名义向4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或贸易公司支付45.53万元。上述资金实际用于购买车载冰箱、车载净化器等物品赠送给顾客。时任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验事实确认、礼品清单、发票凭证、工作签名、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5、平安财产保险济南第一中心分公司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分公司根据与某商场签订的《预防物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了1102台DDP行车记录仪,单价799元。总额 总额88.05万元,相关费用列于“业务费用-预防费用”。上述行车记录仪的实际接收对象均为平安车险投保的客户。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验事实确认、礼品清单及说明、购买协议、发票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朱某针对首例不承保商业车险的违法行为,结合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请求依法减轻处罚金额。原因是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主动进行自查并立即整改。朱某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一是相关情节属于行业普遍行为;二是公司主动报告自查并进行整改;三是业务涉案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平安财险公司、杜某某就第二次未向各分支机构分摊手续费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请求依法减轻处罚金额。理由是该公司在2017年6月之前的一次自查中就发现了违规行为,并在检查前进行了整改。杜某某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延续其就任前的处理方式,无主观故意;二是在自查中发现并报告,在检查中已完成整改。 ,不会造成有害后果。
关于当事人对第一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第一,该行为并非经自查主动举报,而是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同一标的。车辆使用属性不一致。 ,要求公司进行调查;其次,行业普遍行为以及检查期间完成整改,不构成宽大、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综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朱某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对第二次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一是平安产险在进入现场检查前已进行自查整改,并主动向检查组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规定;其次,任期延续前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构成依法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的。综上,平安财险公司、杜某某的陈述及答辩意见部分采纳。
综上,我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首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承保商业车险,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平安产险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朱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未将手续费支出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产险处罚款25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杜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其次,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虚报理赔服务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平安财产保险惠州中心分公司被罚款人民币27万元。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平安产险天津西青分公司虚报理赔服务费用,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产保险天津西青分公司处以罚款3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孙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四、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161条,平安被东莞财产保险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七万元。
第五,平安产险济南第一中心分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产险济南第一中心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依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严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支付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任一代理银行进行同行支付。逾期,按日处罚款3%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关当事人申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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