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残疾人的企业无需申请福利企业即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聘用的残疾人符合福利企业标准,可按照福利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可采用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退还所有增值税已缴纳的税款。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由税务部门审批,其经营范围应属于“服务业”范围税种(广告业除外),由税务部门审批。免征销售税。
3、安置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四残”人员,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信息: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与依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期合同,上述(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职工资支付表和兼职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形式支付计时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聘用残疾人作为兼职人员,与残疾人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到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收优惠按照《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