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我一直在写一些关于新租赁准则的文章。今天我就摘录一下我之前写过的内容的核心点或者要点,最后梳理一下新租赁准则的基本框架问题。相信可以快速帮助到大家。浏览并大致了解新租赁准则的基本要求。
本文内容总结(内容不要看太多,每个内容和感悟都会尽量简洁的写出来)
1、新租赁准则主要变化;
2、标准修订原因
3.开始执行时间
4.什么是租赁?
5. 简化模式
6、短期租赁及租赁期限
7. 低价值租赁
8、承租人主要会计处理(非简化模型)
9. 折扣率
10、出租人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11、新旧标准衔接
主要变化
承租人(注意不包括出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其他租赁资产和租赁产生的租赁负债均需纳入报表(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科目)。
修改原因
将原长期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由表外会计改为表内会计的目的是增强报表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您可以理解,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形成的资产使用权和租赁付款义务本质上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长期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是通过融资控制长期资产。本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包含在报表中,可以增强报表之间的可比性。
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绝大多数上市公司、IPO公司和一般公司将需要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部分需要提前实施的2021年时间表将不会发布。无论如何,这已经是过去式了。
什么是租赁
该准则是这样描述的:如果一方在一定时期内转让对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以换取对价,则合同属于租赁或包含租赁。
所谓可辨认资产,用白话来说,就是出租人租赁或者承租人租赁的标的资产。一般情况下,这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但如果出租人可以更换标的资产,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因此,《守则》引入了一个新概念——“实质替代权”。如果供应方具有实质性替代权,则意味着资产接收方占用的资产不属于可辨认资产,即租赁不成立。
认为,当供应商有权替换标的资产,且这种替换对供应商有利时,应认为供应商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即供应商提供了服务(适用收入标准) ),并且 不是标的资产的租赁。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实质性替代权的内容,推荐阅读清淮之前的文章。
简化模式
新租赁准则允许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在简化模型下进行会计处理。
如何简化呢?
企业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将租赁期内各期的租赁付款额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即仍按旧标准处理。 。
短期租金和租赁期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对于准则中界定的租赁期限,不仅要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租赁期限,还应考虑企业实际预计占用租赁资产的时间。
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企业有权并预期延长租赁的,则需要在承租人有权并预期延长的时间中加上具有会计意义的租赁期。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租赁期加上承租人有权并预计延长的租赁期超过一年,则不能简化为短期租赁。
低价值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单项全新资产金额的下限标准:通常为人民币(指导案例中指出)。该金额指的是资产本身的价值。别以为这是年租费。
再次关注单一租赁资产的概念。它指的是每项租赁中涉及的每一项资产。青淮认为,这个概念可以大致对应单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指租来的车、房子、房子。办公桌椅(如果大量购买,不判断总量)、服务器等。
承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非简化模型)
(1) 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时未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次要详细信息设置租赁付款(贷方余额)和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借方余额)。
在后续计量时,通过租赁付款额支付租赁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一般转入财务费用。
(2)使用权资产
初始确认金额通常主要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 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
3、初始直接成本(指增量成本,即使租赁失败产生的成本不计算在内)
(四)承租人为拆除租赁资产、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者将租赁资产恢复到租赁条款约定状态而预计发生的费用。
在第四种情况下,让我们对感受添加一些额外的解释。
除生产准备目的外,笔者认为其他拆解、搬迁一般只涉及对租赁资产的首次加工,使租赁资产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这种成本本质上类似于为使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安装费和调试费。因此,与类似经济业务一样计入固定资产,并相应计入“使用权资产”。
租赁期结束后,根据租赁合同的要求,承租人可能负有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者将租赁资产恢复到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的合同义务。
该类合同义务与废弃固定资产义务具有相同性质,因此预计相关成本计入使用权资产,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对于与租赁相关的各项费用的会计科目,青淮专门编制了。详情请参阅文章。
后续计量时,按照使用权资产的受益期限(租赁期)分期计提折旧,折旧金额计入“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贴现率
该准则规定,承租人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询问出租人,实践中不切实际)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的,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青淮认为,增量借款利率可以这样理解:假设该使用权资产所需资金均为企业以该使用权资产为抵押物从银行获得的新增贷款,那么对应的贷款利率就是增量借款利率。
当然,从实践角度来看,对于贷款融资的企业,应以平均或最新融资利率为准;对于没有贷款的企业来说,按照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来操作应该基本没有问题。
另外,在使用贴现率计算租赁付款现值时,建议大家使用PV函数来计算年金现值,操作起来非常方便。
出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
出租人仍然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个概念应与旧指南保持不变。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
(一)融资租赁
设立“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该账户实际上是承租人对应的“租赁负债”账户。
“应收融资租赁款”分为两个明细。 “租赁收入”(借方余额)计算应分期收取的租赁收入,“未实现融资收入”(贷方余额)计算应结转分期租赁收入的融资收入。
(2)经营租赁
出租人不对租赁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仅记录其租赁状况以供参考。
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确认为租金收入。
处理好新旧标准的衔接
该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过渡会计处理,并一致适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即全面追溯调整法,任何人不得选择该方法)。
(2)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计影响,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时财务报表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表01、表02中相应的上期报表数据不发生变化,权益累计影响反映在表04——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采用该方法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连接处理:
1、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原确认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付款额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首次执行日(会计及列报直接变更至其他科目,金额不变)。
2.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原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剩余租赁付款额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选择计量以下权利: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之一使用资产::
(1)假设从租赁期开始时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同时计提相应的折旧(仍然是追溯调整,无非是不修改相应的报表数据表01、表02上期的累计对权益的影响必须在表04(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以数字反映);
(2)相当于租赁负债的金额,并在预付租金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往年数据没有影响,建议使用此方法,以便过渡,易于操作)。
还值得提醒的是,对于首次执行日(大多数公司为2021年1月1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即使租赁期限超过1年,也可以简化为短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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