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和规定主要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上海病假工资标准及规定的详细解答:
1.病假工资标准
连续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按工资的60%计算工资。
连续工作2年以上4年以下的,按工资的70%计算。
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6年的,按工资的80%计算。
连续工作6年以上8年以下的,按工资的90%计算。
连续任职8年以上的,发给工资的100%。
2.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正常月工资的70%确定。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六个月以内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请假时间超过6个月,公司将支付疾病津贴。具体标准可能因公司规定或当地政策而异。
病假期间,除符合法定条件外,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享受病假期间,仍需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因企业规定或当地政策而异。实际操作中,建议查阅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