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贷款中介,守护群众钱袋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开展金融知识普法宣传

2024-10-02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有了新的需求,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也悄然瞄准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更好保护老百姓的“钱袋子”,保护千万个“幸福家庭”,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民办)立足工作实际,为广大群众开展金融知识和法制宣传。广大读者,造福民生。为服务民生增添“力量”、增添“温暖”。

■ 非法贷款中介“五个警示”

一要警惕不法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

带来潜在的违约风险和违法行为风险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性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贷款合同会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经营下,如果银行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仅银行可能要求提前偿还贷款,而且消费者也可能被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个人信用评分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在商业贷款申请过程中,不法中介声称提供办理各类文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事实上,他们通过伪造报表单、包装空壳公司等方式获得申请商业贷款的资格,这种行为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甚至可能追究消费者相关法律责任。

二要警惕不法中介虚假宣传

不法中介机构会冒充银行,发布贷款广告信息。不法中介会冒充“××银行”、“××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者向消费者推销贷款额度,声称“自己在银行内部有联系”“可以通过内部程序”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申请贷款。事实上,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引诱借款人而做的虚假广告。

三要警惕不法中介骗取高额利息费用

不法中介往往打着“收费低”、“100%贷款可用”的幌子来吸引消费者。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不法中介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进行“转账”,伪造“流量”。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资金大多被作为“服务”、“费用”等名义被隐瞒,导致借款人难以取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四、谨防“转贷”操作中泄露个人信息

消费者选择“贷款中介”的“再融资”服务时,需要向中介提供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重要信息。一些中介机构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以谋取非法利益,侵犯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利。

5、警惕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

不法中介机构往往针对不熟悉贷款业务或流程、或者存在信用问题的消费群体,提供所谓“优惠贷”、“快贷”服务,收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一些无良中介甚至会鼓励消费者无论其还款能力如何,向各种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有些贷款产品本身利率就很高,无良中介还想再骗取高额费用。他们的目的是快速收钱而不是提供服务。

针对中介机构上述违法行为,武汉市地方金融局提醒有借贷需求的消费者树立合理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四看”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看看企业资质

证券期货行业是许可行业。根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为非法机构。请不要与此类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想了解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行政许可信息栏目(),也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新股发行具体信息;如果想了解某个公司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登录其网站()查询证券公司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上市公司信息。

二、看营销方式

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必须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推介和宣传时,一般会谨慎使用词语,不会夸大或虚假宣传。同时,他们还将按要求充分披露经营风险。然而,大多数犯罪分子利用了投资者“一夜暴富”的愿望或急于扭亏为盈的心理。他们经常使用夸张、煽动或引人注目的宣传用语。他们常常自称“老师”、“股神”,并用“跟买涨停”和“推荐”来形容。 “黑马”、“提供内幕消息”、“保盈不亏”、“保上市”、“专家一对一亲自指导”、“对接私募”等词汇吸引着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有风险,不可能在不亏损的情况下盈利。

核对汇款账号三遍

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骗取投资者资金,获取非法收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各种促销手段,如打折、打折、频繁提醒、制造紧迫感等,敦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者机构以外的账户收取款项。投资者在汇款时应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机构名称不符的,投资者不得向其汇款。

第四次查看 URL

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由无特殊含义的字母和数字组成,或者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基础上更改或添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站。切勿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落入陷阱,遭受损失。

■ 学会区分“当铺”和“寄售店”

当铺

状态:持牌地方金融组织

身份证:典当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我两证都有)

审批机关:地方金融监管局

提供的服务: 抵押贷款、贵重物品出售

服务性质:金融活动

服务质量:规范、透明、有监督

寄售屋

身份: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我只有该证件)

登记部门:市场监管局

审批部门:无

提供服务:代购代销

服务性质: 私人商业活动

服务质量:套路多、争议多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代销银行名称中不得悬挂或者使用“典当”、“典当”、“质押”、“贷款”等容易造成损失的字样。公众的误解。

■ 购买保险产品“五注意”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理性购买保险五点注意的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应掌握理性购买保险五点注意要点,增强个人保障意识。合法权益。

首先要注意“选择有保险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

合规机构”。

购买保险首先要认可保险机构的资质。消费者应当向持有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合规机构或者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申请办理保险业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非保险机构以“XX互助”、“XX联盟”、“XX协调”等名义开展的互助活动,不属于保险、互助保险,不应与商业保险混淆。

二是注重“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

防止销售误导风险的重要条款。 ”

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还是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都必须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等内容。合同中的损失、风险告知等重要条款应在签订前了解清楚,以有效保护您自身的权益。

三要注重“溯源积极配合、‘双登记’、回访。

等方面,并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新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保单在犹豫期内进行跟踪回访,与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犹豫期和退保损失。追溯、“复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法规。他们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合规性。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说真话、如实回答后续问题。如果不清楚,可以向保险公司询问详细解释。

四是要注重“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产品、

不要被‘高收益’所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个人保险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的保险产品对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特点,但本质上仍然是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应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回报”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或只强调“高收益”等虚假宣传。承诺有保证的回报。

第五,要注重“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有误导销售等违法行为,或者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查处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九问”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定许可,承诺偿还本息或者提供其他投资收益的行为。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或者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的。方式,从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2、企业名称中可以出现“金融”、“兑换”、“交易”吗?

易中心”、“财务管理”、“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

类型还是内容?

根据《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金融”字样。 、“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词语或内容。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否创作、复制、

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信息?

根据《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4、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吗?

根据《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查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于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含有募捐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5、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非法集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营业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分析识别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流向的相关账户,及时向当地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处理非法集资的部门负责人。

六、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措施防范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自我约束,督促、引导会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得组织、协助、参与非法集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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