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新生支付因油联石化储油卡事件成失信被执行人

2024-10-02
来源:网络整理

5月26日消息,企查查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鑫盛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支付”)围绕油联石化储油卡无法赎回事件2016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相关案件信息显示,2014年7月15日,新生支付公司与北京油联公司签署了《油联易卡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发行油联易卡。

2014年9月2日,海航云业务公司、北京油联公司、新生科技公司发布合作联合声明称,北京油联公司与海航云业务公司于2014年4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依托第三方支付牌照及资质优势、海航云商公司的系统优势以及北京油联公司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行油联易卡,以北京油联公司为主要发行人负责油联易卡推广、发卡、充值、退卡等操作工作;鑫盛科技公司负责为友联悠游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友联悠游卡充值资金统一归入鑫盛科技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备用金监管账户,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根据《油通卡使用流程》,油通卡具有储油、保值功能。油通卡客户可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各地区成品油零售价格标准按升购买。并储存成品油,享受友联石化公司提供的油品仓储价格优惠。

原告刘玲玲通过北京油联公司官方网站购买油联易卡。卡上写有“储油卡·新生轻松卡”字样,注明为油联(北京)化工有限公司与海航云商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新生)联合发行。刘玲玲于2015年4月2日在卡上存油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8日在卡上存油5103元。

但2016年1月22日,北京油联公司与新生支付公司签署《终止合作协议》,确认双方共同开展终止“油联易卡”合作项目,并确认油联悠游卡将于2016年3月20日终止。卡的发行和销售;双方保持一致,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与友联易卡终止合作的交割事项。

2016年8月20日,北京油联公司开始停止缴纳石油储备金,并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其官方QQ公告:自8月30日起对所有客户进行清算,清算比例为剩余升数×8月30日油价×50%=卡退款金额,结算服务将停止。

2016年8月31日,鑫盛支付就油联易卡相关事宜发布声明,宣布已于2016年1月与北京油联公司签署《终止合作协议》,并已于2016年12月全面完成该协议。 2016年3月20日,停止销售友联悠游卡,同时要求北京友联公司全面清理、下架所有友联悠游卡产品,并以公告形式公告前述终止合作、暂停的情况友联悠游卡销售情况。鑫盛支付认为,终止合作后,与友联石化将不存在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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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告认为新生支付公司的公告是谎言。因京东平台油联石化旗舰店的商户为鑫盛支付公司,并提供了订单截图,证明鑫盛支付于2016年4月14日仍在京东平台销售油联易卡储油产品。

2016年9月,随着石油联合会油卡无法兑换事件持续发酵,各大电商天猫、国美等顶着舆论压力,相继发布了《关于处理油卡无法兑换的公告》。油联易卡/储油宝支付事件”。公布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北京油联公司与鑫盛支付公司共同启动油联易卡合作项目,联合发行储油卡和鑫盛易卡。原告是在双方合作期间购买的。北京油联公司与新生支付公司终止合作,油联易卡停止销售,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无法履行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来看,油联、新生支付需赔偿原告相应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也就是说,法院还认为鑫盛支付在本案中也负有责任。但鑫盛支付只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方。石油联盟赔偿持卡人的损失似乎有点无辜。看来支付机构联合发行预付卡还需谨慎。

鑫盛支付成立于2008年2月22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2011年5月3日获得支付牌照,当时其支付业务类型仅为互联网支付(全国)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全国)。 2016年5月3日,续签顺利完成,浙江盛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并入。业务类型新增银行卡收单(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福建省、四川省)资质。不久前,作为首批持牌支付机构之一,鑫盛支付也顺利通过了第二次换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支付被海航“贱卖”。

2018年12月,海航物流集团召开第一期资产转让推介会,重点推介10项资产,涵盖写字楼、酒店、商业地产、在建项目、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其中出售100%股权鑫盛支付股权。据知情人士透露,新生支付约9亿元人民币获得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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