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支付宝骗赔案:19 岁大学生账户被盗赔后成被告

2024-10-03
来源:网络整理

这真是一场神秘的官司:

杭州一名19岁大学生声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并收到保险理赔后成为被告。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支付宝赔偿诈骗案。

揭穿谎言的过程也非常经典:

支付宝账户“被盗”价值3050元

该事件发生在今年5月16日。大学生李某向支付宝反映,当天徒步时手机丢失,导致其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3050元,要求支付宝赔偿。

由于李某是账户安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理赔材料后,一家非涉案财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3050元。

这边,支付宝开始从自己的后台严查这起诈骗案,看看安全漏洞到底在哪里。

结果,剧情发生了惊人的转变。 6月22日,李某在其声称丢失的手机上使用“人脸验证”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事后在法庭上表示,“人脸验证”利用用户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其他人不能使用“人脸验证”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挂失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也与手机丢失情况不符。

认为“窃取”属于虚假举报,由此引发的支付宝自查,既浪费了支付宝的服务资源,也侵犯了支付宝的服务体系。支付宝正在起诉。

投诉内容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

索赔1元

支付宝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支付宝服务协议》,该诉讼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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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用户如有可能侵犯支付宝服务系统和数据的行为,应当对支付宝进行赔偿。李先生在其提交的索赔文件中承诺,如果他做出虚假陈述,他将对支付宝进行赔偿。

因此,支付宝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支付宝公司损失1元; 2、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案律师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手机并未丢失,而是同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捏造“盗窃诈骗罪”以获取赔偿的事实并不存在。

(媒体出席案件)

法院经调查认为,这一解释明显不合理。这位同学用手机缴费。他不可能把手机长期留着自用而不归还,更不可能在缴费后不报告缴费情况。请您注意,付款后不可能私自修改账户支付密码,更不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澄清案件。

此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三起所谓“偷窃”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这显然不符合学校支付交易模式。

因此,法院最终认为,李某账户中的操作与李某的报告不一致,李某的报告与法庭辩论以及随后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因此,在李某无法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声称根据系统数据反映情况,大概率判定李某谎报账户被盗并谎报赔偿,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本院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李某确实撒谎了。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认为被告采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申报不实赔偿未经授权的支付损失,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构成违约行为,责令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因为当时李某称自己的账户被盗,保险公司已经提前支付了赔偿金,所以李某的行为也涉及保险诈骗。

主审法官表示,李某事后已向保险公司退还赔偿金,是否追究其骗保责任由保险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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