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支付是指被执行人在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或者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并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赔付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是司法实践中鼓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具体执行措施。迟延履行损害具有司法强制性、司法救济性、赔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关于迟延履行损害赔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第295条、《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损害赔偿金的规定》执行工作表现》《报告期内债权利息及其他事项的审批情况》已作相应说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对迟延履约费的计算方法和理解不同,导致计算方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针对延迟履约支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约定利息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重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关系及计算方法
1、两者的关系
约定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规定时间至履约完成之日期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处不再详述。它属于私法范畴,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基础。双倍支付迟延履约费的,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履约完成,并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支付债务利息。期间将加倍。其他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属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的必要费用,不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基金基数。它属于公法领域,由法律强制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同时还应该看到,前者虽然属于私法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管辖。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金)。如果超过此限额,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该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后者虽然属于公法领域,但人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后,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该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综上所述,两者不存在矛盾关系,应同时使用。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2、两者矛盾的解决
原则上,约定利息与加倍支付延期履约费应当并行处理,两者不存在冲突。例如,法院决定返还本金和利息,在执行阶段,迟延履行罚金应按两倍计算,申请执行人可获得本金和三倍利息。这对申请执行人具有适当救济的作用,对被执行人也具有惩罚作用。但也要注意,约定利息与双倍支付延期履约费之和可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可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当体现处罚原则,但不得过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四倍(含利率本金)的利息不受保护。法律对超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实施阶段不得任何变相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如果法院判决三倍偿还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那么执行阶段的延迟履约费就不会计算两次,而是计算一次。两者之和最多可达四倍(包括利率)。
2、延期还款利息计算中“同期”作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理解
例如,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5年后清偿债务,对于是否应当按照执行期满后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存在争议。 1年期或3-5年同期贷款利率。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迟延履约金对于不主动履行已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具有惩罚作用。为了不给被执行人造成过大负担,法律强制规定其逾期履行赔偿金上限加倍。那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更好地发挥迟延绩效工资的惩罚功能,否则这一制度的建立就没有更多的现实意义。两者比较时,应当采用后者适当增加被执行人负担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式虽然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但由于计算专业性强,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委托商业银行出具详细报表,确认债务总额。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标准执行,也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数量。
3、实施过程中及时性问题的理解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案件暂停或中断的情况,导致实际履行期限延长。在此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损害赔偿金,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1、因被执行人自身原因发生的情况 因中止、中断而导致实际履行期限延长的,不计算迟延履行损害赔偿金原则上适用于暂停或中断; 2、由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因素,被执行财产已被法院扣押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权利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行时间延长的因故,延迟履行损害赔偿按照中止或者中断计算;三、因被执行人本人以外原因造成案件中止、中断的,由执行局审判科根据事实认定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