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长德公司被判支付违约金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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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四川德天都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都厚公司)与被告曲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渠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8月起向原告四川德天都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2016年至2016年10月。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起至小型商铺及办公楼项目竣工并交付原告四川德天都厚商贸有限公司为止,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被告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偿付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告常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5月终止上诉人渠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德天都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 2014年,22日签订的《渠县常德商贸城小商铺及办公楼购买协议》及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渠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四川德天都厚贸易有限公司的进货款,保证金2700万元,自渠县成立次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每笔购房出具收据,有效期至2017年6月15日。以上本金和利息总额仅限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支付; 3、曲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将赔偿四川德天都厚商贸有限公司部分实际损失50万元,该款项须于2017年6月16日前支付。四川德天都厚商贸有限公司当天将LED销售电子显示屏交付给渠县常德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并归其所有。四川德天都厚贸易有限公司主动放弃对本案其他损失的索赔。 4、渠县常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本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双方自愿遵守渠县人民法院(2016)传1725号内容。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生效后,一审被告常德公司未按时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一审原告德天武侯公司向渠县法院申请执行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

【不同意见】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将约定的违约金加倍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支付基础,存在意见和法律依据上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违约金不应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拖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14])第八条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分为支付金钱或者其他义务(主义务)和一般债务利息(从属义务)。以付款义务为主要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次级债务,一般债务的利息不作为基础。本案中,判决正文虽未载明房屋的交付,但债务人的主债客观存在。违约金是债务人的从属义务,对债务人迟延移交财产具有惩罚性。对应最高法解释[2014]8号的法律模式,本案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债息”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违约金。由于延期支付货币债务时,一般债务利息不作为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故本案中的违约金不应作为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个别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必要时可说明一般债务利息的用途。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大,并参照利率和形式连续计算,则该违约金将被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此时,违约金不再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础;如果违约金和本金一样,也是具体明确的金额,并且接近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则可以理解为货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违约金为基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违约金浮动且数额巨大,远远掩盖了违约造成的损失,过分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以违约金作为计算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础,将不公平地导致债务人负担过重。 ,此时的违约金应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故本案不以违约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约金与一般债息有本质区别,应理解为最高法释[2014]8号第一条中的“货币义务”,因此应作为计算基础。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兴趣。因为违约金是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源于私权;一般债务利息是法定惩罚措施,由公权力产生,因此两者有本质区别,不能同等对待。 。

【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观点和依据。

上述三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与司法解释[2014]第8号第一条的不同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现。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双重计算后的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的部分债务利息。

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件未明确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延期履行期限。

上述条文明确,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分为:(一)支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 (2)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中的违约金到底应该理解为支付金钱的义务还是一般债务利息的义务,这是上述三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对此,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号司法解释(2014)的新闻发布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案例来探寻立法者的想法。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拖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接受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答复中明确了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应当”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字面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延期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是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过度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导致债务人放弃偿还债务的努力,不利于债权的早日实现。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当事人利益,以确保执行措施合理、恰当。 (详情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违约金的理解首先要通过字面解释来解释。当通过字面解释无法实现公平的法律价值时,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多利息负担的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对一般债务利息提供理论解释。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违约金以补偿为目的,并兼顾惩罚性。实践中,有必要对个别案件的违约金数额和形式进行分析。如果违约金金额太大,参照利率和利息形式浮动,并且可以连续计算,那么违约金就会被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如果违约金接近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并且是像本金一样的具体数字,那么就被理解为付款义务。本案判决常德公司自2016年11月起至小店及办公楼项目竣工交付之日起,按约定年利率24%向天都后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渠县法院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多数法官(包括一审法官)均认为本案违约金金额较大,并以违约金为基础计算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不公平地导致债务人负担过重。此时,本案的违约金应理解为《法释[2014]8号》第一条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因此违约金不应作为计算缓期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反映出,根据违约金的数额和目的,采取不同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发布了两个案例:一是(20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违约金作为计算债务利息的基础延迟履行期间。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上述两个案例的观点看似相互冲突,但实际上根据违约金数额和目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26号执行裁定中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处罚,并以补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为辅,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性质相同。 ……如果迟延履行的利息期限与逾期付款的处罚期限重叠,将显着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并具有重复处罚的特点。而且,本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逾期付款处罚明显过高。因此,维宏钢构公司主张华智源公司应在延期履行期间承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21号执行裁定中认为,“迟延履约利息制度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措施,与《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确定的违约责任不同。生效的法律文件。定期付息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等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根据《迟延履行期限批复》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计算。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了被执行人支付的金钱义务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其数额由法律文书确定。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货币债务包括货款和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上述两案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依据第一种情况是,违约金为每月未付部分的10%(年利息为120%),导致债务人负担过重,最高法院从法律上维持了公允价值。角度来看,认为本案的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有重叠,不应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础,相当于做了一般债务利息。 2014年第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对目的的说明中包含了违约金;第二种情况,违约金按照每天5万(年利息18%)计算,相当于该行为造成的损失。违反合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字面意思对本案进行解释,认为本案中的违约金应当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

关于违约金的三种不同意见中,第一种意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司法解释[2014]第8号第一条的法律模式进行分析和判断。合理的;第三种意见严格遵循字面解释,有一定道理。第二意见可以兼顾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理论上也比较合理,与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是一样的。因此,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的观点和理由。 。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应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必要时可以说明一般债息的用途。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大,并参照利率和形式连续计算,则该违约金将被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此时,违约金将不再作为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如果违约金是这样的,违约金也是具体明确的数额,并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比较接近的话,就可以理解为金钱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违约金为基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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