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对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进行调整。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证明其有关情况的相关资料。本次交易真实发生,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归档。
三、企业向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费用,且该服务应当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为接受下列服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活动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了保护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对企业进行控制、管理、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企业向第三方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关联方提供的劳务;
(四)企业虽因隶属于某一集团而获得额外收入,但不接受集团内关联方为企业进行的特定劳务活动;
(五)其他关联交易中已获得报酬的劳务;
(六)其他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动活动。
5、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确定各方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合法所有权但未为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融资公司的,因融资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业务发生的地方。 。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