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1.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及特点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以及兑换、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是正式行为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该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的,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名称、银行名称应采用全称或规范缩写。
3、汇票上的单位或银行签名和结算凭证上的单位签名为单位或银行印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应当是个人真实姓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5、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金额、开具或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该账单无效。两者不符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根据实际需要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记载金额。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客户的意愿
(四)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办法》确立了“遵守信用、履行支付;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银行不垫付资金”三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