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主角,利用网络记录生活、表达观点。如果有事情发生,就广播,如果没有发生,就摇晃。
最近一段时间,张某可谓是“坐在家里,‘锅’从天上来”。他一夜之间成为了别人抖音视频中的主角,成为了人们激烈讨论的话题……
案件简介
张某和李某都是包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经纪人。他们经常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楼盘、分享购房知识并与观众互动。 2024年4月,李某在抖音账号公开发布内容:一名房产中介在出售房产时“吃掉”了房东24万元的差价。房东发现后当场晕倒……视频已发布引发热议。虽然视频没有具体说明经纪人是谁,但李在评论区回复道,“是女的,姓……”。当评论区有网友问李某是不是张某时,李某含糊其辞。澄清一下。
“视频发布后,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给我打电话质问我,并在评论区辱骂我,严重损害了我的人格和名誉。”
张氏越想越生气。他天真无邪,光明正大,却因为一段李某的视频被传言,让他原本平静的生活变得一团糟……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他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调解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就网络不当言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向双方当事人作出了法律解释,耐心劝说、引导双方化解矛盾。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删除了其发布的相关视频; 2、被告通过抖音发布视频向原告道歉。视频声明内容已经人民法院审核,必须在抖音上发布。该号码将在顶部固定三十天(自视频发布之日起三十天)。
经本院调解,法官积极督促被告人录制视频,并对视频内容进行反复审查和更正,后由被告人公开发布。
“我看到了李老师发布的道歉视频,也算是洗清了自己的罪名,谢谢张法官。”原告高兴地发了一条信息。至此,一起名誉纠纷案已顺利解决。
法官提醒
随着5G时代的到来,自媒体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但也成为名誉权、隐私权侵犯的重灾区。 “开言”可能会“引流”、“增粉”,但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评价。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侮辱、贬低、诽谤他人的“异域空间”。因此,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发布视频时一定要谨言慎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来源丨民事法庭张文军
编辑丨东ㅤ月
回顾丨刘ㅤ杰
评论 |卢瑞杰
最终审判丨王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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