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后能否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2024-10-06
来源:网络整理

2015年5月,江某加入一家工程公司担任西班牙语翻译,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1月27日,江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 2016年1月28日,公司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其中称姜某的辞职是“因个人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江泽民对此表示同意。但辞职后,蒋某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后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补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江某辞职时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另一方面,江某承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所述的理由为“因个人原因提出,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江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遵守上述法律要求。

虽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不能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获得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无法返还,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失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一线城市的农民工和三四线城市的基层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他们通常从事餐饮、保安、清洁和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在大型工业中。

此类人群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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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资低,缴纳五险一金后领取的工资大幅减少。

(2)我觉得如果我去外地工作,我交的五险一金就没用了。

(3)一些45-55岁的人以前没有缴纳多少社保,认为现在继续缴纳也无济于事。

(四)对社会保险认识不够。

那么,如果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员工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统一并由税收征收后,企业需要自省自身问题。如果发现有不合规的情况,需要尽快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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