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万元以上。
原告腾讯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市微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空间公司),股东赵某某是“宝信”平台的运营者。
腾讯公司称,两被告利用其注册的“报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增加读者数、粉丝数、评论数、点赞数、投票数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微信造成严重损害。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微信产品的健康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甚至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的利益。市场竞争正常秩序。不公平竞争。
两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进行宣传,并未侵犯原告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向他人提供增加阅读量、关注量、评论数、点赞数、投票数等有偿服务,被告人主观明知该服务的后果是帮助他人虚假增加阅读量。公开展示阅读量和关注者。 、评论数、点赞数、投票数等数据,并从中获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法庭要求的证据的;微时空公司自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就是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股东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认为,微时空公司在诉讼中隐匿收款账户、隐匿支付报酬提取账户、隐瞒持续侵权周期、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人民法院要求的证据等行为,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及其主观恶意侵权故意。经分析腾讯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自行判断微空间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蒋小西兰诗文)
法官陈述
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构成妨碍证据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多元化、隐蔽性等特点,侵权证据往往难以获取,尤其是在以内部数据为主要来源的互联网领域。内部数据证据往往由网站所有者持有,导致其他方很难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了证据妨碍规则,首次明确了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中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从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为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排除提供了证据。司法适用提供了典范。
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取证能够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并获利,但原告不可能知道被告通过“报信”平台使用管理微信账号,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刷量、添加粉丝、发表评论、获取福利的所有数据。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回了被告微时空公司开立的支付宝账户,但无法追回全部用于侵权的交易账户。至于本案被告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无论是从后台网站数据还是被告控制的收入账户来看,均由被告控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证据能力后,认定原告已用尽一切证据手段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在被告如实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本案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侵权获利的实际数额。
其次,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就“宝信”平台侵权的实际时间、交易金额以及2018年9月之前是否使用赵某支付宝账户提取微空间公司奖励等问题进行了陈述。庭后部分虚假陈述得到澄清;关于交易账户,合议庭在庭审中询问被告是否提交了所有用于“宝信”平台收款、发放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表示均已提交。但事实上,法院第二次通过支付宝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除了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还存在其他账户。被告仍予以否认。划转的深圳市海智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宝信”平台奖励提现所使用的账户。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公证取证过程中相关网站出现的原告涉案“宝信”平台宣传文章中显示的其他交易记录信息,支付宝公司回信澄清无法核实全部情况后,其中,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询问两被告“能否提供“宝信”平台后台数据存储状况,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证并提交证据”。法庭上,被告仍表示不清楚,未提供合理解释,表明被告拒绝向法庭提供有关真实交易的全部信息,其行为构成故意妨碍查明事实。案件。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存在证据妨碍行为,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