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发出首个支付令,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4-10-08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发出首例“付款令”,大大缩短了诉讼流程,有效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案例回顾

2019年10月,李某向赵某借了6万元,还清了800元后,赵某多次催促其还款,但李某仍未还清剩余的钱。无奈之下,赵某向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案情后,发现两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认为赵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详细说明了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以及与诉讼流程相比的优缺点后,赵某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那么“付款指令”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显着优势?

支付订单具有三大显着优势:

首先,成本低。支付令申请费仅为诉讼受理费的三分之一,可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案件费用。

第二次的时间限制很短。人民法院将在五日内通知是否受理案件,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无异议,则生效,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第三个程序很简单。审判长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实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性后,无需开庭审理。一旦确定符合条件,即可发出付款令,省去了普通诉讼中的送达、举证、调解等环节。开庭审理、量刑、申请执行等法律步骤,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实现了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即减少群众跑路。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应当说明所要求的金钱或者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权与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接受日期;申请不成立的,驳回裁定。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支付令到期的,案件应当转入诉讼程序,除非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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