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解读

2024-10-09
来源:网络整理

河北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和《河北省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推动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预算单位。 《中央财政、财政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算与缴纳办法》(国库发[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济财库[2014]2014号)规定。 ] 46号)等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省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财政委托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根据代理行办理的业务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计算缴纳给代理行的金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各种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服务费根据代理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计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行统一计算方法。

第五条 计算服务费用的项目包括账户服务、结算服务、现金管理服务、自助柜台服务、名片服务、业务培训(附)。计算和支付标准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算和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中明确标准制定。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财政部调整服务费缴费项目和标准时,及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计费周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每年12月,代理银行根据结算期内银行实际服务项目和业务量,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于12月10日前(顺延)报省财政厅节假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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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代理行报送的材料,根据实际服务项目、业务量和缴费标准,计算各代理行每年的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确定的代理行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确定各代理行最终应支付的年度服务费,增加5%或减少15%。费用金额。

第九条 代理行服务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向各代理行统一缴纳服务费。 。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向预算单位额外收取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派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银行服务费计算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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