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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劳动仲裁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2008年以前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一条和《劳动争议合同鉴定及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2条规定: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办理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检验费、差旅费、证人工误津贴和文件打印费等。
(二)申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5日内预缴受理费。逾期未提交申请的,申诉自动放弃。每宗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每宗20元; 4至9人30元;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三)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上诉函副本之日起5日内预缴处理费。预付款的数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结案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费用收取费用。与直接办案无关或者超出国家相关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费用,不得计入办案费并向当事人收取。
(四)仲裁费用的分配
①.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②.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职工且有共同原因的人数超过4人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委员会根据费用数额确定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