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当朋友和亲戚借钱时
往往是因为感情
没有写欠条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发生贷款纠纷
您可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法庭告?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
案件
舒和任是同事和室友,住在同一所房子里。 2018年至2019年,任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任某借钱共计1万元。任某未能偿还贷款后,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尝试向任某追讨欠款未果,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归还贷款本金、偿还债务。逾期利息及补偿。损失(以元为单位,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款日,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分别按年利率6%计算,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表示,任正非的支付宝已经过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码。法庭经核实,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的真实姓名为“任”。舒先生还在法庭上证明,他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找到了用户“CJ”。舒某已将该用户添加为好友,并添加备注“采购部任某”。舒某当庭查询并出示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任某某因受人恩惠,多次频繁借钱,但并未开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光盘、微信账单截图、音像资料、案卷当事人陈述等书面证据证明。法院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已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手机号码。微信用户搜索该手机号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可以认定其为任某某。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较高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法院支持了舒某要求任某返还贷款本金的请求。舒某声称2019年4月11日收回贷款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受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未支付利息,但公告期满后,舒可以要求任某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被告任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
2、被告任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元为单位,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被视为有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和电子文件。然而,并非所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接受。法官还需要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性的全面审查。
使用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可以证明所引用的微信记录和支付宝记录的使用者均为本案当事人。
一般来说,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都是通过手机号码注册,大多数账号没有进行实名认证。单独作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要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条例》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齐全、能够提交原始证据,否则证据的真实性将受到怀疑。 。因此,重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应及时保存,不应随意删除,也不应在诉讼中只展示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特别是聊天记录等易删除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条例》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电子证据在起诉前必须经过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第三,电子证据应辅以电话录音、短信提醒、欠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请记下内容。对方逾期不还款的,应及时催收。收款时,明确所欠金额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
综合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北区法院,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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