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简称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及其他方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以补偿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归属、行权和出售。其中,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是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以哪个时间节点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影响股份支付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并最终影响企业的股份支付。成本的确认时间或期间、计量金额等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根据《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章股份支付”第一节股份支付概述:“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被批准的日期。“批准”指企业与其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协议。此处指双方已完全同意该计划或协议的内容,并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相关规定,应履行程序或符合要求。”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授予日的确定主要涉及三个因素。要素:股份支付协议条款和条件、协议、批准。 “股份支付协议条款”通常包括激励模式、授予价格、可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和授予股份数量。但“达成协议”和“获得批准”往往并不同步,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实践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时间节点来确定股份支付的授予日期,如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日、董事会决议日、签署日等。股权激励协议的内容、激励对象的实际支付日期、工商变更日期等。
事实上,2022年1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典型案例编委会》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典型案例集》,其中第二章“ 《案例2-2《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对此做出了贡献。明确规定。
案例集《案例2-2》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成立于2X16年3月,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A持有100%股份。 2X16年4月,A设立B公司(有限合伙),将A公司14%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将B公司作为A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X17年至2X18年,A陆续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转让给实际激励对象。实际激励对象支付完毕后,B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A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流程如下:
(一)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票的决议已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具体激励名单及数量已经甲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持股平台(B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 (四)激励对象支付报酬; (五)B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A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作为股份支付授予日。
问:A公司确定股份支付授予日是否恰当?
2、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股权激励流程(1)和(2)的完成仅意味着该协议已获得A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组织的批准,A公司已接受该股权激励计划并列入名单,但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已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只有当持股平台(B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才表明A公司与激励对象已就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一致。因此,A公司应完成流程(1)和(2)。 (三)两者均完成的较晚时间确定为股份支付授予日。
综上分析,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等相关规定,A公司以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日作为股份支付授予日并不合适。授予日的确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与其职工或者其他方已就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二)该协议已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组织批准。因此,企业应将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较晚时间确定为授予日。
【分析提示】
企业在确定股份支付授予日时,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及《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践中,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授予方的确定、激励模式的确定、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授予金额的确定等。价格、行权条件的确定等。当事人往往无法在协议中就某些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例如,如果预留股份类别、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可获得的股份数量或价格无法确定,这些情况表明双方尚未就本次激励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达成一致”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签署《奖励协议》、通过内部电子邮件沟通或公开公告等。
综上所述,当股份支付涉及的协议/计划的批准日期与协议签署日期不一致时,企业将确定股份支付协议的批准日期与协议签署日期之间较晚的日期。协议日期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为谨慎起见,股份支付授予日不直接确定为股份支付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日期,或约定部分股份支付条件的日期,而是将股份支付授予日确定为股份支付授予日。无论情况如何,都不会确定基于基础的付款授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