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今年第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达 59542 元

2024-10-13
来源:网络整理

10月30日,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这是今年以来印英童第三次被法院执行死刑。前两次执行时间为5月10日和8月7日,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和人民币。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亿元。是一家持牌支付机构。 2013年1月,银盈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北京、山西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地开展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以及互联网支付业务。今年1月,银盈通顺利通过《支付业务许可证》换证,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

据此前媒体报道,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勤辰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相关合同纠纷,被列为5月被执行人。此外,银盈通支付还被北京住房公积金局责令基金管理中心偿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银英通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开资料显示,银英通于2019年12月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2020年5月、2020年8月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元; 2023年5月、8月分别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元。

另据了解,银盈通曾于2020年初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网站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处罚[2020]3号),对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罚款、没收共计1789.76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负责人被罚款共计65万元。

上述处罚信息指出,银盈通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银盈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履行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义务,被罚款22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五十万元罚款。共计罚款2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六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中国银行(2010))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万元。 ,并处罚款911万元,没收人民币1518万元。

银盈通两名相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相关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两家相关企业给予警告银盈通相关负责人共计罚款人民币55万元。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京住房公积金法改革[2023]》)显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银盈通缴费有限公司自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西城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1万元。逾期不缴纳的,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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