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树楠
■ 案件概况
原告郑某与李某是同学、朋友。李某于2023年8月2日向郑某提出贷款请求,郑某通过余额宝和支付宝“花呗”功能向李某转账共计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我支付了2600元并扫描二维码在“花呗”上支付2,396.25元。同年8月12日,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将3000元返还给郑某。随后9月1日,郑某再次使用“花呗”功能借给李某2250元,李某随后通过支付宝向郑某偿还了2450元。 9月15日,郑某再次扫描二维码,通过“花呗”向李某转账2400元。综上,李某尚欠郑某4196.25元。尽管郑某多次催促李某还钱,但李某始终不肯还款,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裁判
本案中,大部分贷款都是通过“花呗”扫码支付来支付的,而“花呗”本质上是消费贷。因此,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金融机构再融资贷款的行为。由于郑某借出的部分资金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与李某基于该部分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按照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转账方式为“花呗”扫码支付,郑某、李某均知贷款来源为金融机构贷款,双方均应承担合同无效责任。李某应返还涉案款项,但郑某提出的再贷款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李某返还郑某4000元本金。
■ 法律条款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1)设置向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本案大部分借款是通过“花呗”等消费贷款支付的。该行为已构成吸收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因此,郑某、李某基于这部分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应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郑某、李某均知晓借款来源,故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
■ 案例点评
“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产品,旨在为资金不足的用户提供先消费、后还款的便利。它是一种消费贷款产品。本案中,郑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支付李某提供的支付码的行为,实际上是诈骗某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再融资。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借款人需要返还本金,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条款无效。此外,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依法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以补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也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涉案款项,但不会支持郑某的利息请求。
同时也提醒市民,向金融机构借款时,应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借给他人,否则转贷无效。如果再融资金额较大,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公民在金融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作者系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