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有效证据?这些要点需注意

2024-10-14
来源:网络整理

微信作为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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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有哪些类型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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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普通人提起诉讼的证据之一。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法和程序,比以往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仍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存在很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我的聊天记录不小心被删除了怎么办?下面将分析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个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南。

1.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种主要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互联网》《关于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面证据;

(三)物证;

(四)音像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验记录。

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其运行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产生影响;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防止发生错误;

(四)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正常交易中是否形成并存储电子数据;

(六)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检查等方式审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充分相反证据反驳的除外:

(一)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对当事人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检索。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根据质证情况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主体和生成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存储介质是否清晰,存储方法和手段是否适当;

(四)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的主体、工具、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复制;

(五)电子数据内容是否有新增、删除、修改、不完整等;

(六)电子数据能否以特定形式进行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取证、固定、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储平台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 ,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以请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涉及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提供意见。互联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委托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如何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相关问题,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众所周知,电子数据采集的程序、内容、方式直接决定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文本、发送的文本文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等文本形式的信息。这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丰富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欠条”。

实践中最常见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要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头像名称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并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因为存在冒充的可能;

②内容问题。需证明聊天记录内容真实、完整。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会伪造聊天记录。

由于微信是一款依赖于特定终端的软件,因此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丢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注意收藏以后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保持原始状态,以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

2.图片微信记录

其中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符号。

首先,在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通常会提供图片录制前后的相关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可以更完整地呈现微信聊天记录。案件的相关事实。

其次,聊天记录不允许删除或修改。根据终端内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只能删除,不能添加。法院通常会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删除或修改了聊天内容,而另一方提供了相反的证据,那么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至少会降低法官对一方陈述的信任,最坏的情况下,将面临提供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语音微信录音

其中包括微信好友聊天中的语音信息、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文章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形成、获取的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想要获得想要的语音证据而又不侵犯他人隐私,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流畅的聊天方式所形成的内容。双方知情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不涉及侵犯隐私,符合合法性要求。语音聊天录音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身份信息,以供验证。也能帮助对方确认身份,避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ID与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消息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并保留原始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连贯。聊天双方最好就正在讨论的关键争议问题发表明确的声明。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时转发、制作、拍摄的视频,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一般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有说服力。转载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自拍视频那么有震撼力,因为原始出处不明或者有后期剪辑的痕迹。保存证据时,应注意审查视频的形成方式。对于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通过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并修复。

5. 网络链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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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内容是由第三方或发送者提前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就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保存证据时,除了正常的聊天内容截图外,还必须保存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纯保存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并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6. 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该微信证据类型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生成的。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进行金钱往来的情况十分常见。这时,建议借款人在放贷前留意对方的身份;二是贷款用途要明确,并在备注中注明划转用途;第三,转让应当保存记录。此外,还可以与录音、短信、欠条等其他证据结合,形成相辅相成的证据链。综上所述,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都必须保留原始存储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总之,不仅需要保留截图记录,还需要保留对话发生时用于与对方聊天的电子设备(例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将发挥关键作用。

另外,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出现下列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为证据:

1、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导向的内容,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姓名、昵称、微信ID、QQ号、手机号等。

2、证据不完整:仅截取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所表达的意思不清楚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些内容。

★注意:

1、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获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

2. 调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钱包账户转账记录;

3、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指南

1、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

判断微信聊天主体是否是你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当事人是否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对象。如果他认识到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则可以将他识别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微信号是否与实名手机号码绑定。如果记下的手机号码与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一致,并且证明该手机号码为当事人所有,则可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为当事人本人。

(三)微信头像是否为用户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是否与当事人特征高度吻合。

(四)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是否有证据识别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五)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以当事人本人真实姓名、电子邮箱地址发送。

(六)是否有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的有效裁判文书。

2.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信息

有些人觉得保存数据很麻烦,只保存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这时,证据就有缺陷,可能不会被接受,因为它是被选择的、不真实的。导致他人往往无法理解聊天记录的含义,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3、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推定

下列微信聊天记录,除有充分相反证据反驳的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真实:

(一)当事人提交并保存的不良微信聊天记录;

(二)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档案管理中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

(五)微信聊天记录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调取。

4.误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有一定的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点击微信首页顶部的“搜索”;

第二步,在搜索栏中输入“”;

第三步,搜索后会显示“微信修复工具”;

第四步:点击进入跳转修复选择页面,选择故障修复。

除了上述自行恢复的方法外,您还可以尝试找专业维修人员看看能否恢复聊天记录。

4.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留微信原始载体,以备出庭出示。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原始载体和登录软件作为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核对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的一致性: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

2. 在通讯录中找到其他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界面上显示的备注姓名、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内容都会被显示。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一一显示通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应点击打开显示。

4、显示转账信息时,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即可显示转账付款信息。

5、提供的电子证据为谈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在谈话过程中充分体现。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记录。谈话记录;如果您故意、选择性地提供谈话记录内容,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件:转账交易记录检索操作指南

0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中,选择“我的”-“支付”功能菜单。

02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03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中,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04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常见问题”按钮,界面上会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话单下载界面。

05

●账单下载界面中有“用于个人对账”(格式)和“作为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对应账单的不同用途。

06

●选择检索目的后,您可以进一步选择具体的日期范围,支持检索自定义时间段内的交易流水,最长可达一年。

很多人都会反映自己在微信上有很多朋友,聊天内容也很多。他们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无法保存这么多或这么长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做什么?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需谨慎使用。不要以为“同步”操作就意味着“一切都很好”。清洁前必须保留证据。您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使用其他更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已经经过公证或者第三方认证平台确认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真实性。如果这个证据也合法、相关,那么它的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于一些侵权证据,为了防止证据丢失,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乏监管,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存证据仍然是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存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已经过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使用原载体并登录相应软件在法庭上展示,并与法院核对。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申请保全公证时,还需按照上述流程步骤进行。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需要注意什么?

1、微信中的图片,图片和其他记录必须整体经过公证。不建议单独保存和公证图片。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一般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有力作为证明。转载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自己拍摄的视频有影响力,因为原始出处不明或者有后期剪辑的痕迹。办理保存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于此类微信记录,建议采用焚烧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录音作为电子介质存储的录音材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判决的依据。微信语音作为有效证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讨论的问题明确表明了立场;由于微信语音易变、识别困难等特点,有时不足以单独作为证明依据。因此,除了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将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除了上述步骤外,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也必须保留。仅保留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相关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

5、一旦发生货币兑换,必须在微信记录中保存原始记录。仅凭截图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删除。在进行货币兑换时,首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其次,一定要明确目的。做笔记时,请注明转账目的。第三,必须保存良好的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提醒短信、欠条等证据,形成相辅相成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司法案例研究所、苏州公安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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