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未办变更登记,原股东是否需担清算责任?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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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总结

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动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股权转让方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对抗第三人要求其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行为。人们。公司股东未能清算的,第三人有权依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如果公司清算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外部债权人也是公司股东,且股权转让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则该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外部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

九山联谊会诉凡公司苏某源、任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箱号

一审:(2018)浙1021民初7229号

案件简介

原告:九山联合社。

被告人:每家公司、苏某源、任某。

2015年12月100日,各被告公司分别向赵承业转让了已破产注销的书品超市19%的股权。

2016年11月140日,被告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书品超市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各公司签署后合同生效,视为书品超市股东发生变更。被告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协议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与原告配合。工商登记手续。原告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转让价款。同日,书品超市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各被告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变更公司章程。随后,原告未向各被告公司支付过户款,书品超市也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原告与舒品超市等企业发生贷款纠纷一案,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浙102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舒品超市、玉环胜诉。又乐鲜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并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实际偿还贷款本金的情况。本案诉讼过程中,2017年11月15日,玉环县城关胡世杰食品店向玉环市法院申请对舒品超市进行破产清算。经查,树品超市成立于2015年2月1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原告持有4.75%股份,玉环九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山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有66.5%的股份,被告各持有19%的股份,被告苏墨源持有5%的股份,被告任某持有4.75%的股份。因树品超市在破产清算期间未将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移交给管理人,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玉环市法院于4月4日作出(2017)浙1021第16-1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宣告债务人书品超市破产,终止破产程序,并告知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就无法清偿的债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破产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破产人的债务。

2018年7月10日,玉环市法院作出(2018)浙102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福州万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九山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诉讼流程

2018年11月20日,因苏某源、任某向各公司催收贷款未果,九山联合合作社将各公司、苏某源、任某因清算责任纠纷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苏某源须偿还原告九山联合合作社贷款本金14.7万元(自11日起至本判决终结之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94万元;( 2)被告任某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九山联合合作社贷款本金(294万×4.75%),并自7月份起按资金占用期间年利率6%支付利息2017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终结之日止;(3)驳回原告九山联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争论点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86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1日为294万元),并继续按年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按6%的税率计算; (二)判令被告苏某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7万元(294万元×5%),利息人民币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11月11日止) ,2018),并继续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2日起资金占用期间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责令被告任某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4万元(6%),并自2018年11月12日起继续按6%年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兴趣。

各被告公司辩称:(一)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将其在树品超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原告接管并行使被告的股东权利。后因工商部门与原告之间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被告不再是书品超市股东,故对书品超市不负有清算义务。 (2)因被告已于2016年11月14日退出书品超市,书品超市实际控制人九山公司(占书品超市股份66.5%)与原告(占书品超市股份23.75%)在公司清算。当时并没有通知被告。因此,即使书品超市因账簿不全而无法清算,书品超市未能清算的责任也应由九山公司及原告承担。 (三)被告的股份由原股东赵成业转让,被告已向赵成业支付转让费。因此,被告不负有偿还书品超市遗留债务的责任。

被告人苏某元、任某未回应。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人能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对抗第三人要求其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行为。

裁判给出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玉环市法院出具的(2017)浙102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书品超市、玉环友乐鲜超市有限公司于期限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4万元。判决生效7日后,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其他义务,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判决生效后,书品超市未履行(2017)浙102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玉环县城关胡世杰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树品超市破产清算后,树品超市未能提供公司账簿等重要文件,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法院依法终止破产程序后,原告作为书品超市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书品超市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按照规定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

各被告公司均辩称,其在书品超市的股权是从赵成业转让的,并向赵成业支付了转让费,因此不承担偿还书品超市遗留债务的责任。法院认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不意味着股东不需要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中国法律并没有因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免除其清算义务。股东懒惰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各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各被告公司辩称:“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将其所持有的书品超市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已接管并行使被告的股东权利。”由于工商部门和原告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被告不再是树品超市股东,故对树品超市不承担清算义务。各被告公司之所以未参与公司清算,是因为九山公司及原告在股权转让后未通知其,故九山公司及原告应对公司未能清算承担责任。”原告与各被告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一致同意该合同自原告与各被告公司签字后生效,因此,法院认为,各被告公司在公司清算时已不再是书品超市的股东,原告虽然是外部债权人,但同时也是书品超市的股东。以及各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在书品超市清算前,他应该知道并了解各公司并非书品超市的股东。原告不是一个合格的诚信人。原告主张被告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原告苏某源、任某、九山公司均为书品超市股东,故原告主张苏某源、任某按照其股权比例对书品超市的付款义务负有清偿责任。该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专业点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说明登记不是变更生效的条件,而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其他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应视为有效。同时,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况,可以不经登记而对该第三人进行对抗。本案第三人恰好是公司清算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的公司股东。不符合“善意第三方”的标准。因此,即使是第三方,仍应受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本案反映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后未办理权益变动登记的股东的清算责任。

就本案而言,各被告公司实际履行了重大股权转让义务,即已将股东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并得到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确认。书品超市新章程也将被告排除在外。各公司的股东资格。同时,原告也承认,被告曾多次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费,但原告尚未履行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原告在接受被告股权转让后,在行使其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清算责任是股东义务的一部分,该清算义务在原告收到股权一年后产生。当然,应该由原告承担,而不是由被告承担。其次,从诚信角度看,当事人应本着信守承诺的态度,及时、全面、务实地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股权转让后,若书品超市经营状况好转并实现盈利,各被告公司是否可以以股权工商登记不合格为由,向书品超市或原告主张终止协议并享受分红?变更尚未完成,转让协议尚未生效。正确的?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各被告公司反悔主张分红权,法院也不可能对每家公司都支持。同样,本案原告也不能只享有转让后的股东权利而不承担转让后的股东义务。如果本案外部债权人对股权转让不知情,以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为由主张各被告公司承担公司未能清算的责任,则会成立,因为毕竟内政和对外事务存在差异,即各被告公司不能将其股权转让标的物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本案原告是具有内部股东资格的外部债权人。其在公司清算前应当知晓并了解原告与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行为。原告显然是非善意第三人,被告自然有权以股权转让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股东清算责任进行辩护。原告(受让方)至今尚未向被告(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费。这不能成为原告免除清算责任的理由,因为即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费,仍将负责所转让股权的清算。责任,那么根据优先顺序优先的原则,如果原告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所转让股权的清算责任。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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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投资证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第三方采取任何行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三)利用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及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理由】法人解散时,除合并、分立的情况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董事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订)》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系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要领——组织流程

潘慎明等|

法律出版社 2023 年 5 月版

编辑:齐正道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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