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河公司与宋某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结果

2024-10-14
来源:网络整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能否以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7月10日,宋加入先河公司,并签署核心职位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内容。同年12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咸和公司在宋某辞职后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宋某于2016年1月加入通用检测公司,先河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驳回先河公司要求宋某赔偿损失等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将案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一家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泛测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先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与宋某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先河公司与宋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咸和公司未向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不能免除宋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宋某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双方竞业限制期内继续有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在保护弱者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照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明确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直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声称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以赔偿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的前提是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吉01民事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湘江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英时,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公司”)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开发区因与宋英石发生劳动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常淑敏、薛媛,上诉人宋英石头委托的律师姚祖刚、邓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变更被申请人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依法予以赔偿的判决。因对上诉人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损失责任。一审查明,上诉人以科研人员身份加入攀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被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在非竞争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并遵守法定竞业禁止条件和双方约定的条件。上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辛集市环保局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智能监测分析系统平台项目公开招标中,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被上诉人排名第二。因上诉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委托支付协议不履行_委托支付合同_履行委托协议支付担保费用

宋英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禁止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协议无效,上诉人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被申请人向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包括:只有同时包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河北先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限制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计入工资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单独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形式。根据规定,该补偿是针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行为支付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工资是不同的费用,其法律依据也不同。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禁止协议》仅规定被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工资,而没有规定被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禁止协议》被诉人提供的协议排除了其自身义务并限制了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无效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协议排除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上诉人无需履行该协议,也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禁止协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署的无效。上诉人没有竞业限制义务,当然不可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4、即使根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限制协议》,上诉人也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协议规定上诉人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从被上诉人每月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来看,除工资外,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其他费用。上诉人辞职后,被申请人未向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即使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诉人依法也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向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800元; 3、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4.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为阻止和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先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环境治理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销售、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等服务。宋英石(乙方)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与仙鹤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核心岗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岗位环境工程师。保密协议规定:……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l.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范围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商务信函等。 2、乙方的保密义务。对于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承担以下保密义务:……四、不得允许(出借、赠与、租赁、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的商业秘密,视为“许可”)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3、保密期限。甲、乙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于甲方披露商业秘密时终止。乙方是否受聘,不影响保密义务……核心职务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第一条不竞争。

本协议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二)直接或者间接受雇于其他公司或者组织参与相关业务…… 第二条 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两年。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限制行业。本协议所称与甲方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甲方相同、相似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 (一)环境检测行业……第四条限制。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时甲方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并准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赔偿与支付。合同终止后,乙方有两年的期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向乙方支付300元竞业补偿金。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逾期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由乙方参与。甲方业务在违约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或甲方操作系统在违约过程中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付费停止并调查违约行为。 。

(二)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宋英石辞职后,先河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年1月,宋英石加入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16年12月14日,先河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现一份发明人为王雷、宋英时等人的专利授权公告。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专利权人为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名称为空气检测仪,因此我们知道了宋英石离开公司后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 2017年12月13日,先河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财字(2017)第837-3号裁决。裁决如下: 1、确认被诉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先河公司表示,2017年7月,辛集市环保局对环境空气质量智能监测分析系统进行了公开招标。其公司及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投标。投标价格低于我公司,我公司中标。我们公司排名第二。如果没有泛测公司参与投标,我公司是可以中标的。以公司中标价格990万元和2016年营业净利润率计算,宋英石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实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此后,该单位已支付律师费1万元,对宋英石违约行为进行调查。现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宋英石须承担赔偿责任。

先河公司提交了2016年度审计报告、辛集市环保局招标文件、律师费发票等,以核实损失事实及具体金额。其中,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展示了仙鹤公司各单位当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由此计算出公司当年的净利润率,并作为计算中标具体损失的依据;招标文件显示招标文件时间、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仙和公司投标报价及一般测试中标金额;律师费发票显示,先和公司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宋英时不同意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表示审计报告无法证实公司2017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招标文件也无法证明仙鹤公司亏损的客观必然性,也无法证实仙鹤公司亏损的客观必然性。 -德斯特(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与宋英石履行职责与先河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该费用是为调查宋英石的行为而发生的。上述事实依据为申请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核心岗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聘用审批表、转正申请表、辞职申请表、辞职交接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报告、营业执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等材料和证据作为证据存档。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非竞赛期间按月提供资助。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可以到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可以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竞争的用人单位自行创业。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营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宋英石在先河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环境工程师,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宋英石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宋英石于2016年1月加入凡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月加入凡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显处于禁赛期内的;从凡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来看,其符合竞业禁止法及双方的协议。状况;综上,宋英石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宋英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仙鹤公司提交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无法确认其2017年的具体经营情况,且招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不足以确认实际损失金额,或不可避免地丧失预期效益。对于宋英石的行为,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费用原因,且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宋英石参与凡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限公司及先河公司索赔的经济损失。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考虑。均未得到认可,咸和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索赔不能得到支持。仙鹤公司主张,宋英石的工资中包含劳动关系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宋英石对此予以否认,仙鹤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已付款。因此,本院对先河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劳动合同终止后,咸和公司未向宋英石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驳回咸和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仙和公司没有向宋英石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这并不是宋英石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条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宋英石可以通过法定方式终止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宋英石主张,因仙鹤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不支持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原告与被告就竞业禁止的内容签订了专门协议。该内容并未免除先河公司的责任并增加宋英石的义务。而且,宋英时是科研人员,对于竞业限制的内容,不需要特别提醒。因此,宋英时被称为贤和。若本公司未明确告知并解释协议内容的,该协议无效,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宋英石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与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0元,其中一半为5元,由被告人宋英石承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签订合同。不竞争协议。本案中,宋英石在先河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为环境工程师,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并未免除先河公司的责任并增加了宋英石的义务。上诉人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地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条件。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宋英石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宋英石于2016年1月加入攀柴(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显然,宋英石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 、竞业禁止期内,从凡车(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来看,符合法定的竞业禁止法及双方约定的条件。综上,宋英石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尽管先河公司没有向宋英石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这并不能免除宋英石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当宋英时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第八条的规定, 8“,通过法定手段终止双方之间的非竞争的协议,在没有歌曲终止申请的情况下,该协议在两党之间的非竞争期间仍然有效,因此Song 's's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法院不接受非竞争义务的辩护主张。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和法律规定,宋·伊辛(Song )违反了非竞争义务,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由于 提交的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无法在2017年确认其特定的运营条件,因此竞标文件和竞标获奖公告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量, 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歌曲之间的关系耶林()违反合同和他的经济损失。这两个案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法院将不支持西海公司的上诉。总而言之,双方的上诉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定义的判决清楚地发现了事实并正确地应用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70条第1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该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的接受费为20元,其中10元将由歌曲和10元将由 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Ltd)承担。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主持法官:李黛丽

法官:Wang

法官:Zhao Lin

2018 年 11 月 5 日

店员:G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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