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公开判决。这也是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矿机”案件。争议。
2018年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网站上预购了20台比特币矿机,并预付了全款。原告称,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矿机”的交易违法,理由是央行等部门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自收货之日起7天内提出理由。 ,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比特币“矿机”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于生成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依法成立。虽然比特币不具备合法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通过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虽然央行等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没有禁止生产和销售比特币矿机。因此,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依法有效。此外,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网购等某些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消费者意愿表达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后研究财务政策而非产品信息不对称,与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不符。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