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权属收集与核实的重要性及依据

2024-10-16
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对象合法权属的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48号)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对象的合法权属对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予以关注并妥善披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业务。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编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资产评估执业指引——资产评估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36号)等标准都提出了关注评估对象合法权属的要求。因此,资产权属的收集和核实是评估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必不可少的程序。

除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机械设备需要登记并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外,其他机械设备与房地产相比,通常缺乏相关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本文将通过以下步骤探讨抵押贷款等个人估价业务中的机械设备权利。验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初步对接

1、与资产占用人沟通,了解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种类,指导资产占用人分类填写资产评估申报表。机械设备通常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车辆”、“固定资产-电子办公设备”和“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2、根据资产持有者申报的资产类型,要求资产持有者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信息。与所有权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资产所有者的资产负债表及申报资产对应的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台账);

(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成套设备必须附有设备部件详细清单(如合同中未附有此详细清单,则需单独提供);

(3)进口设备需要提供报关手续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五)资产占有人对申报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资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产权情况的说明;

(6)属于“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还须提供工程付款汇总表、工程进度表和付款进度报告;

(七)机器设备委托评估记录在评估报告中的,还必须提供相关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占有人提供信息的内部核查

1、将申报表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核对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的账面价值是否能够覆盖所申报资产的账面价值;检查申报单与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信息是否一致。

2、将报关单与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核对:核对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原账面价值等信息(内涵)是否一致;检查成套设备各组成部分是否全部纳入考核范围,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3、打开系统查询资产所有人资产权属缺陷申报情况:

支出账目明细台账_工程款支付明细台账_工程项目支付台账

①核查资产所有人申报的资产是否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登记。

②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等网站查询资产占有人的司法风险,核查相关司法风险是否与申报资产有关。

注:由于机械设备与房地产不同,机械设备往往缺乏唯一标识。上述两种方法或许能够查询到相关详细信息,但仍难以判断资产与委托资产是否为同一机器设备,需要联系资产所有人或委托人。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要求资产占有人提供相关说明。

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网站)查询提供的发票。

④对于享受进口减免税的进口设备,海关有相应的监管期限。若有相关设备开展评估业务,需关注设备是否在监管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行政令[2020]2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海关总署监管期内,申请人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须经主管海关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同时,第十四条解释了监管期限,自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其中: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监管期限届满,监管自动解除。

⑤ 资产评估业务目的为融资租赁时,需要关注机器设备是否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七条的要求,如无其他规定,用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真实存在、权属清晰、能够产生收益。权属有争议、已被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权属瑕疵的财产,不得作为租赁财产。

3、现场调查核实

1、检查财务软件系统记录的信息与上期提供的申报资产(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明细账是否一致;

2、对所提供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资料的正本进行抽查;

3、根据申报表,在资产占有人验船师的带领下对申报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核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确保资产账目与事实相符,并观察委托人在资产现场检查过程中评价资产是否实际被占有人占用、使用。

4、报告说明

《关于资产评估对象合法权属的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48号)第九条要求评估师在报告中客观描述被评估资产的合法权属情况,拟评估资产的合法权属。存在的任何缺陷都将被披露。同时,评估人员在基于产权设立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资产的合法权属以及产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同时,《资产评估标的法定所有权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48号)也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办理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及其他相关方。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资产评估对象的合法权属或者发表意见,不属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为资产评估对象的合法所有权提供担保。

(国策成都分局 赵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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