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贷款合同承诺内容的管理要求。相关承诺,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包括: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事务投资、对外担保等。
二是加大对违约借款人的惩罚措施。针对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提前提取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降低授信额度、停止或暂停发放贷款、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等措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固定贷款新规变化
一、拓展固定资产贷款的内涵和外延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原银监会2010年3月11日发布的《解释口径》曾规定“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告》”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是指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新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最低投资标准,明确固定资产的新建、购置、更新改造等活动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有效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要。不同的类型和尺寸。融资需求。至此,关于2022年以来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应作为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的争论就此结束。
此外,明确无形资产贷款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一些企业经营的核心资产,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需求不断增加。但在新规发布之前,由于监管部门对无形资产贷款的限制,法律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用于购买或研发无形资产的贷款要么参照固定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要么参照并购贷款实施。新规定结合了此类权利的特点,在灵活运用上实现了突破,为无形资产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延长委托付款期限
新规定在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期限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借款人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和对外支付的时间。原则上,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借款人账户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贷款资金。外部付款最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将项目融资纳入专章并放宽相关要求
项目融资作为固定资产贷款的具体品种,原本需要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然而,这两个规定对于同一事项存在不少重复或相似的规定。取消项目融资单独立法,将项目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利于简化和统一固定资产贷款监管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项目融资的信贷管理。
此外,新规放宽了对项目资产抵押、质押、预期项目收益权的严格规定,由“应当”调整为“原则上应当”;删除项目投保时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删除保险、竣工保证金、提供竣工担保的要求。
3、活期贷款新规变化
1.优化流动资金贷款计算要求
原暂行办法要求按照标准公式计算营运资金需求,这对于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真实的营运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强制性监管要求,营运资本计算变得越来越正式。为了“衡量”而“衡量”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小微企业财务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精确,基于高度依赖财务报表数据的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营运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业务多元化、集团化趋势明显。根据综合报告很难计算出准确的数据。
新规定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不同类型借款人的计算方法,并及时评估和调整方法”。 “如果借款人是小微企业,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分析判断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是对目前营运资金估算需求混乱的修正,赋予金融机构本身更大的灵活性,真正给予充分发挥估算的作用,将大大缓解征信阶段的矛盾和痛点。
2.新增贷款限制范围
新增投资选项负面清单: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事实上,从处罚案例来看,监管一直将这两项投资视为违规行为,但此次新规已在系统中正式明确。
4.个人贷款新规的变化
1.增加视频采访渠道要求
要求贷款人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可以根据业务需求与借款人进行视频访谈。但它是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的,记录并保存图像。
2.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合同
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相关合同和文件(个人住房贷款除外)。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每户20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可网上进行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20万元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需要离线完成并签名。
个人贷款新规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一旦超过20万元限额,个人经营贷款还需要完成线下贷款调查和线下签约。
3、提供面试“双重报名”要求
在面对面签字的场景下,新规比原《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更加严格,要求签字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图像。
4、明确人工审核机制,实现自动化审批
个人贷款新规在鼓励网上自动审批等金融科技应用的同时,也注重银行对相关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新规定第21条对简化或不再需要现场核查的业务增加了贷后现场核查要求,规定在网上进行自动化审批的同时,应建立人工审核机制,作为贷后现场核查的保障。自动批准。补充:贷后管理中发现自动化审批不能有效识别风险的,贷款人应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五、明确尽职调查外包负面清单
在外包贷款调查事项层面,个人贷款新规第十七条细化了原《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全部贷款调查事项”的表述。 ”改为“贷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愿表达、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接触外部评估机构等核心风控事项”。此次修改延续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规定的“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监管思路。
6、需注意第一还款来源核查。
新个人贷款规定第20条增加: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不得通过担保直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等因素。
这体现了监管部门要求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房贷担保的依赖,着力从源头防范信用风险的同时,降低房贷困难个体户获取贷款资源的难度。保证。 ,解决融资难问题。
7.允许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逾期贷款。
新规定要求,贷款人对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当采取催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理。旧版个人贷款暂行办法增加了“债权转让或核销”的处置方式。
该规定与《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函函[2021]26号)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函函[2022]1191号)等政策要求,有利于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和清算逾期和不良个人贷款资产,满足行业对不良个人贷款处置的需求。
八、与民法典中自然人定义的衔接
《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的相关规定放在“自然人”一章中,这是由两者的法律性质决定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组织,缴纳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概念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商业活动资格的合法体现。它是对自然人商业资格的确认。自然人通过商事登记转变为商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设立流程,不存在投资行为。不需要有姓名或商号,也没有法人组织形式,因此两者本质上都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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