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是指通过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网络媒体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带有目的性的言论。谣言传播突然、速度快,很容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暗中转变观念、一概而论,难以防范食品谣言;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众心理加速了谣言的传播。不要被朋友圈的“关怀谣言”利用。
尤其是网络政治谣言真假难辨、欺骗性极强,极易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打击网络政治谣言已成为谣言治理的重要内容。关于健康、生命的伪科学言论经常出现在微信朋友圈流传的各种公众号中……尤其是老年人,很容易轻信朋友圈里的各种心灵鸡汤,并会以此作为警示依据。孩子,教育孩子,这不是一个好的教育方式。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的消息可能不真实。广大群众应增强辨别真假的能力,不被谣言误导。对于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
散布谣言会造成严重危害,散布谣言将受到惩罚
曾经有公众号散布谣言,肯德基六翅鸡、康师傅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毒素等食品谣言不断成为热门推送内容,充斥朋友的屏幕。面对谣言抬头,各家企业纷纷将涉嫌散布谣言的微信账号背后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损失。其中,康师傅索赔金额为5000万,娃哈哈索赔金额为100万,农夫山泉索赔金额为20万……然而,索赔金额远远弥补不了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谣言。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数百万、数千万。
许多文章将虚假新闻伪装成知识和信息帖子,使人们难以识别。 “吃大蒜可以治癌”、“吸烟可以增强记忆力”等“伪科学”文章数不胜数。很多人在医疗健康、心灵鸡汤、交通安全、财产安全等日常问题上大做文章,误导公众。例如,“秦火火”利用网络故意散布谣言、造谣生事、恶意侵犯他人名誉、非法牟利,被警方刑事拘留。
国家网信办:网络谣言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近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互联网编造、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的信息,将受到严厉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将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上网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黑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只要张口造谣,辟谣就会失去双腿。
谣言传播容易,辟谣却很难。有些谣言有清晰的逻辑、生动的情节,还有伪造的数据作为支撑。一般人很难辨别真假。辟谣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社会造成困扰,请大家保持清醒的是非意识,识破造谣的伎俩,不造谣,更不传谣。
民事责任
散布谣言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必须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放置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释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46条规定,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诽谤罪: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罪。 “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超过500次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的。等待严重后果; (三)二年内因诽谤罪并诽谤他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网上散布谣言可能构成诽谤。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足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名誉的虚构事实的严重行为。因此,在网上发表评论或转发文章时,应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尽量识别假新闻,不要盲目转发他人发表的文章或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