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红包码推广业务协作费
(2023 年第 03 版)
1、【有效期】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激励有效期按照【激励细则】执行。
2、【参与对象】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及经支付宝邀请并批准参与本次政策合作并为商户提供服务的聚合支付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本政策中描述的服务。 。
3、【合作方式】本次合作为定向邀请制。受邀服务商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议及本政策后,方可申请激励计划。
4.【激励规则】
合作费名称
激励行为
激励方案
激励有效期
红包码促销激励-聚合支付服务商
红包码铺设
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红包放码推广业务,将纳入奖励范畴。红包码推广业务奖励计算方法为:业务合作费=有效商户数*5元*商户系数。
商户系数说明:商户系数暂定为2。
有关有效操作标准的详细信息,请参阅规则 5.1-5.3 和 5.4.1。
从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
红包码核销激励聚合支付服务商
红包码验证
只有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的有效的红包码铺设工作才会纳入奖励范畴。红包码核销激励商家协作费计算公式如下:商家协作费=商户获得“赚钱红包”现金奖励*0.5+1.2元(材料费)。服务商有有效操作,单个商户可获得业务协作费的时间为有效操作次日起60天(不含操作当日)。
有关有效操作标准的详细信息,请参阅规则 5.1-5.3 和 5.4.2。
单个有效运营商户最高业务协作费为31.2元,其中最高核销现金奖励为30元,材料费为1.2元。
从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
5.【规则说明】
5.1 有效工作的一般规则
(一)服务商需在本方案约定区域内的商户开展经营。在开始运营前,获得铺设商户的许可后,服务商服务员必须使用支付宝的“线下服务商小程序”(“工作台”)扫描二维码,验证商户是否符合运营商户要求。服务商的服务员需要与商户建立符合可以通过工作台进行操作的商户要求的操作关系。只有建立经营关系并遵守本政策其他有效的经营规则,才能返还佣金;
(2)有效素材铺设标准:按照支付宝铺设标准,线下场地应铺设红包码素材。红包码应张贴在收银台显着位置,并张贴牢固。服务商应根据工作台要求上传材料铺设照片及照片。视频等材料,最终通过系统风控审核。
(3)经营商户必须是线下店铺且真实有效。若经核实为虚假或非法商家,经营将无法获得佣金返利。
(4)工作材料绑定的商户账号与铺设时进入工作台的商户账号应一致,否则无法获得返利。
(五)服务提供者运营商不应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关联方和/或其雇员。若商户被核实为服务商关联方或其员工,经营将无法获得佣金返利。
(6)系统审核分为平台系统审核、现场抽查和最终奖励计算验证三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a) 在线下实体店发布素材需征得商家同意。并且这些材料必须继续张贴。支付宝在付款前会进行现场抽查。若抽检无材料或铺设不规范,则为无效作业;
(b) 对于无效操作,在不享受所有奖励的同时,支付宝还可以根据线下服务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所有奖励费用、撤销操作权限、停止所有业务合作等;清关等;具体线下要求及服务商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c) 获得奖励的商户数量、交易笔数、有效铺料、奖励金额等以支付宝最终结算结果为准。
(7)服务商完成有效操作后,才能获得相应操作的协作费用。具体操作及返利结果以支付宝账单为准。
5.2 系数一般说明:本政策中使用的各项系数是支付宝根据阶段性市场情况设定的。如有变更,支付宝将通过公告、群通知、短信、弹窗或邮件等方式通知您。生效时间以通知为准。
5.3 材料费一般说明:若服务商的运营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有效运营标准,但不符合动态销售考核规则(红包码促销奖励,请参见本政策第5.4.1(1)条)本政策),服务商只能获得该笔工作的材料费,并受激励规则约束。
5.4 激励规则操作详情
5.4.1 红包码促销及激励有效运作的具体说明
(1)动态销量考核规则:有效促销商家应在材料铺放次日(不含铺放当日)起15天内扫描红包码领取红包以及红包领取天数有效交易的注销时间不得少于1天。红包必须在材料下放之日起15天内核销。
(2)线上申请红包码材料或线下有服务商发放红包码材料的商户不会计入有效促销商户数量。
5.4.2 红包码核销激励有效运作的具体说明
(一)红包码核销奖励要求商户使用有效的红包码素材生成用户领取红包并核销的交易,且该交易必须为有效交易(详见9.1条)。
(2)线上申请红包码材料或线下有服务商发放红包码材料的商户不会计入有效促销商户数量。
5.5 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商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相关的一切工作。指定人发生变更时,服务提供者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支付宝。服务提供者指定人员信息以服务提供者网上提交的信息为准。
(二)《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服务提供商在提供咨询服务前应指派相关人员参加支付宝指定的培训,以获得与数字化业务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未通过者,无权提供咨询服务;合作期间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支付宝的要求指派相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合作相关知识培训。如果您未能通过支付宝考试,支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
(三)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数字业务咨询服务时,应当按照支付宝提供的数字业务服务材料向客户进行说明。未经支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提供商不得使用或传播非支付宝提供的宣传材料。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客户主体资格,并协助支付宝或者支付宝指定的第三方确认客户身份。如果支付宝对客户的身份或信息有疑问,有权拒绝向客户提供数字商业服务。
(四)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遵守支付宝提供的信息和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按照支付宝的公共服务和投资标准向客户介绍数字化业务服务,不得向客户或客户提供——私人相关服务。来自人员的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服务商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支付宝在项目群、操作工作台、有效操作要求页面公布的相关规定。
(六)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配合支付宝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允许支付宝查阅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原始信息和经营数据。
(7)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合理的保护和保密措施,确保与数字商业服务相关的产品相关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信息、支付宝信息、支付宝政策信息以及支付宝与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协议) ) 不会丢失、被盗或被第三方获取。
(八)未经支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提供者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项下的数字运营服务咨询或转让《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此政策告知第三方。
(九)服务提供者有责任解决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与客户(包括潜在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并承担一切相应后果。服务提供者因虚假宣传、过度承诺、故意欺诈、过失等给客户(包括潜在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支付宝、支付宝关联公司或者合作伙伴造成任何损失的,服务提供商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10)如果客户在使用数字商业服务时遇到问题并向服务提供商寻求帮助,服务提供商应根据支付宝传授的相关知识向客户提供帮助。如果服务提供商无法解决问题,服务提供商应及时通知支付宝,以便支付宝安排解决方案。
(十一)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使用产品过程中收集客户对产品的反馈和建议的,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知支付宝。
(十二)服务提供商不得公开支付宝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有损支付宝利益的信息,也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支付宝客户(包括潜在客户)信息的任何信息。
(13)支付宝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宣传材料、客户(包括潜在客户)信息或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或数据均归支付宝所有,且服务提供者必须负责保管; “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终止后,服务提供商应立即返还或销毁,且不得复制、保存、披露或使用这些材料或数据,且支付宝有权检查服务提供商的场所。
(十四)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合理使用服务提供者账户,并严格遵守以下及支付宝另行通知的所有相关账户管理规定、规范和要求:
(a) 服务提供者对帐号的安全使用负责,不得擅自授权他人使用其帐号,不得赠送、出租、转售帐号。
(b) 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支付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者承担。
(c) 服务提供者不得私自使用其管辖范围以外的账户或支付宝未授权其使用的账户。
(d) 服务提供商主、子账户(如有)进行的所有操作均代表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应合理设置主、子账户的权限。
(十五)凡在《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运营区域内的客户通过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商业服务了解到数字化商业服务相关产品并完成激活的,服务商必须提供对他们的指导。 ,并协助他们解决产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十六)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支付宝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数字化运营相关协议,或者做出任何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承诺。
5.6 其他说明
(1)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服务提供者均不得以书面或支付宝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事任何与支付码、红包码无关的事项、对双方关系产生任何影响。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宣扬虚假宣传。
(二)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或者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真实有效,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欺诈或者其他可能导致用户混淆的信息或者广告。
(3)服务提供者承诺其协作方式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通过不正当手段将非协作结果计入协作结果、不强制用户登录,而不是模拟商家开仓和收款。线下支付红包等
(4)本政策仅适用于离线运营模式。如果服务提供商通过线上场景进行运营,支付宝有权不支付全部或部分合作费用。服务提供者承认,支付宝有权根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情况综合判断服务提供者在线场景下的经营是否违反本条规定。
(五)支付宝有权随时对服务商的协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应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协作所需的设计稿、协作流程图、协作渠道等。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支付宝有权拒绝结算所有费用并暂停或终止合作。
(六)支付宝发现服务提供者存在用户投诉量异常高、客户数据异常、用户数据异常或其他风险异常情况的,支付宝有权判断该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确定处理的程度。违规服务商将按照平台自身标准进行处理,违规服务商将按照下文第(8)点的约定进行处理。
(7)除严重违法行为外,服务提供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支付宝的指示进行申诉。获得申诉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支付宝有权仅凭相关材料决定申诉结果。
(八)支付宝对违规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公告违规行为、限期退还已结算费用、拒绝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中止或终止本次合作或/及服务提供商与支付宝/支付宝关联公司的其他合作等,支付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若服务提供者给支付宝造成损失,服务提供者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维权费用)。
(九)如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支付宝有权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站内信、公告等)通知服务提供者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提供商的确认。支付宝可颁发服务商资质,并在书面终止合作通知后2个自然日内取消所有相应的操作权限:
(a) 未按照支付宝对服务商要求的商户服务内容或操作相关事项进行操作;
(b) 合作期间发生重大风控或商户投诉案件;
(c) 违反支付宝官方合作伙伴运营规则;
(d) 服务提供者有损害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和形象的行为。
(10)若服务商有下列行为,支付宝有权不向服务商返还相应操作,并删除有效操作统计数据:操作商户不在服务商所属操作区域内。本次操作不会有佣金返利,且有效操作统计将被排除。如果商户不在服务商的经营区域内,操作时,扫描商户的支付码后,会出现“该商户不在您操作操作的目标区域内”的提醒。
(十一)如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服务提供者的股东、服务提供者的员工、服务提供者的合作伙伴违反法律法规或《业务合作协议》或本政策的任何规定,给予支付宝或支付宝关联公司、合作伙伴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支付宝有权立即单方面暂停或终止与该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
(十二)支付宝有权对服务提供者数字业务服务方案的制定和服务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随时优化、更新或完善咨询服务方案,并有权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落实支付宝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调整经营管理模式。
(十三)支付宝有权在支付宝服务商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站上公示《业务合作协议》的名称、联系方式、服务权限说明、客户监督投诉电话、服务商违规处罚记录等, ETC。
(14)支付宝可以与服务商合作开展区域营销活动;活动中涉及服务商咨询服务的,支付宝有权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相关介绍、说明、文字、图形、商标、LOGO、服务商工商信息、经营数据等合作信息——相关信息。
(十五)为鼓励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支付宝将向服务提供者传授和培训必要的数字业务服务相关知识。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积极参与,遵守相关规则、程序和管理制度。 ,为服务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无条件配合。
(十六)服务提供者应确认只能向本方案约定的工商注册地(或实际服务地)所在区域(市级)的客户和/或潜在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且同意在《业务合作协议》中提供咨询服务。合作期间,支付宝有权调整上述合作领域、合作时间、数字化运营服务内容。调整须以书面通知为准;未经支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客户提供本方案约定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服务。 / 或为潜在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以工商注册地为准)。
(十七)服务商承诺遵守《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政策中数字合作服务商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如果服务提供商不遵守相关规则和制度,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进行整改或更换。
(十八)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同意服务提供商承诺在同等业务条件下不针对支付宝实施不平等的业务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到没有法律依据的时候。在此情况下,我们积极引导商户减少使用支付宝支付服务,帮助其他主体实施针对支付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违反商业规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6、【签约路径】服务商需登录支付宝服务商平台,在“聚合支付红包码业务推广”页面,按照页面指引完成自助签约。
七、【结算方式】
7.1 业务合作结算依据
7.1.1 服务提供商按照本政策提供业务协作内容并取得业务协作结果的,支付宝将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业务协作费用。
7.1.2 除本政策及开放平台相关业务协作公告另有约定外,服务提供者知悉并同意支付宝不对商户资质、业务管理、交易背景、交易真实性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服务过程中的等等。如发现服务存在疑问或缺陷,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终止或终止与商家的业务合作,并扣除相关业务合作费用;如果与商家的业务合作终止,服务商将无法从一开始就享受到优惠。商户相关业务协作费用应退还至支付宝支付的相关业务协作费用中。
7.2 对账、结算和开具发票
7.2.1 计费
自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的次月起,支付宝将在每月25日之前向服务提供商提供上一个自然月的账单。若服务商在提供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已认可支付宝提供的账单。账单。
7.2.2 服务商每月单笔结算合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您可享受以下“快捷支付”服务:
(1)账单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宝将账单中应结算合作费金额的70%提前支付给服务商;
(2)服务商向支付宝提供账单上应结算合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全额后,支付宝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支付给服务商。收到发票后几天。若服务商向支付宝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税损(相当于单票结算金额的7%),并从其税金中扣除。剩余结算金额。 。
7.2.3 服务商单月账单中需结算的协作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相应协作费的结算仍按照服务商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和支付宝。
7.3 如果服务提供者连续2个月未能全额提供合格发票,则视为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合格发票,则:
7.3.1 支付宝有权终止上述约定的“快捷支付”服务;
7.3.2 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承担未开票发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和资金损失(相当于单张账单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提供商后续未结算中扣除账单。
7.4 请您理解,为了保证账单数据的准确性,支付宝可能无法在每月25日前出具账单数据。具体付款时间以支付宝提供的实际付款时间为准。
7.5 其他未明确的结算及开票方式,请参见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及细则》和《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标准及细则》。
八、【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