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背后的非法经营:一码支付带来的便捷与风险

2024-10-17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随着聚合支付的出现,“一码支付”成为可能。通过聚合支付模式,门店可以直接扫描主流移动支付平台的二维码。这种新的支付方式不仅给顾客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另一条犯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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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至2020年间,涉案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场所,设立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的公众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牟利,以结算金额超过2900万元。最终,王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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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合支付

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延伸,聚合支付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10年的美国。它是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等多种支付工具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合作电信运营商。

2015年,国内第三方二维码支付方式蓬勃发展,多元化的在线支付方式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了多种选择。聚合支付的出现,有效整合了国内各种支付方式,为商户提供统一打包的支付方式。满足了消费者便捷支付的需求,也能帮助商户更好地完成支付对账、会员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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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阐释法律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专卖项目或者其他限制项目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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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行政犯

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其特点是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违反刑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的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服务资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支付业务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聚合支付平台跨越规定红线的,应当从事特约商户资格审查、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控、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错误和纠纷处理等业务。服务业从事非法支付业务。

本案中,王某非法运营聚合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并从中非法获利,帮助赌博网站逃避正常的资金监管。该案仅运营一年时间,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万元。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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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由于聚合支付无证经营、灵活便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网络洗钱、非法支付结算等暗灰色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在线金融业态,依靠原本辅助支付、便利商业的聚合支付,规避第三方支付等牌照监管和账户警示,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施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跨平台、碎片化的成本。 。

聚合支付平台应约束自身行为,提前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或牌照开展相关业务,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广大公众不要随意出租、出借个人金融账户,不要被网络高额回报所诱惑,避免轻信平台或不明网站的虚假宣传。

来源|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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