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早前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了《条例》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废止。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1000元的结算起点尚未调整,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为什么单位吴会计说1000元以上的采购费用不能用现金支付?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四)国家规定的个人各项劳动保险费、福利费和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格;
(六)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七)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现金支付的费用。
前款规定的结算起算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上述八项条件的,方可支付现金。吴会计主要依靠第七个条件。
自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这项暂行规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发布第588号令,对《条例》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二部分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废止。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1000元的结算起点尚未调整,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国务院令第588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20、删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案例:
(一)超出规定范围或者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保留现金超过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授信。现金支付:
(一)现金结算优先于转账结算;
(二)拒绝接受支票、银行汇票、本票;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采购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采取转移结算方式的;
(四)以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的;
(5)将转账凭证兑换成现金;
(六)虚构获取现金的目的;
(七)相互借用现金;
(八)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
(九)将单位现金收入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
(十)账外留存公款;
(十一)未经批准截留现金或者不符合开户银行批准的支付范围和限额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向开户银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10天内银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