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对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认可。定期存款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是毫无疑问的,但活期存款并没有相应的专用活期存款单,实践中对于活期存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存在较大争议。质押的标的物。笔者具体分析了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异同,以及活期存款被用作质押的可能性。
首先,存款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共同属性。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存款、存款的法律性质进行简单分析。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或者货币暂时转移或者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同时保留所有权,或者暂时将使用权转让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货币。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从法律角度看,存款人将货币使用权转让给银行后,获得未来提取货币的权利,并获得一定的利息(欧美有零利率或负利率)。国,可能没有利息),存款证是银行根据其办理的储蓄业务签发的资信凭证。它也是存款人权利的证明。它本质上是存款人对银行债权的证明。
具体来说,存款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存款,又称“定期存款单”。存款时银行与存款人事先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提取本金和利息。一般来说,定期存款的利率相对较高。如果储户提前支取资金,就会损失一定的利息收入。另一种是活期存款,是储户可以随时存入、支取和转账的银行存款,无需事先通知。活期存款利息较低,权益凭证为存折或银行卡(鉴于银行卡在实践中的普及程度,以下均以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权益凭证)。可见,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区别仅在于期限、权利凭证(定期存款是定期存单,活期存款是银行卡)和利率。定期存款实际上是活期存款,支取期限有限。两者的法律性质并无本质区别。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收据、仓单和提单; (二)股份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2) ) 债券和存款收据; (三)仓单、提单; (四)可转让基金份额及股权; (五)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可转让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可见,《担保法》仅规定存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标的,但存单的具体形式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进一步说明,且银监会通过的《个人定期存款单质押管理办法》仅明确定期存款单可以用于质押担保。对于银行质押贷款,对于活期存款能否用于质押贷款没有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利用活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无论从法律性质还是法律规定上均不存在绝对障碍。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活期存款质押的可行性:
1、存折或银行卡与定期存单一样,是存款人的权利凭证,具有质押性,足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贷款人)人民币贷款,是指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第四条 作为抵押物的定期存款单包括未到期的整笔存取款、存款本金和取息、外币定期存款单以及其他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益凭证。
定期存单之所以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是因为定期存单代表了存款人收取一定款项的确定性权利。它们本质上与支票和汇票等票据相同。虽然它们并非没有原因,但鉴于银行自身业务开展严谨。定期存款凭证一旦开具,就足以证明基本法律关系(即存款人的存款)的客观存在。同时,基于商业银行受严格的监管和存款准备金制度,定期存单的到账也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同样,存折或银行卡也代表了存款人在特定时间收取一定款项的确定性权利,即特定时间活期账户中的存款金额是可以确定和查询的,并且与银行绑定卡号。基于活期存款灵活的存取特性,活期存款的可赎回性也能得到保证。
2、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权利凭证,同样具有可转让性,可以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和质权的设立。
作为质押,占有的转移是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清偿的重要保证,也是质押成立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质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等形式设立的或提单,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证明的,质权在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在申请定期存单贷款过程中,需要将定期存单交付贷款银行保存,防止出质人私自提取存款。对于活期存款来说,虽然银行卡不是唯一的取款方式,但银行卡作为活期存款的凭证,也可以转移到贷款银行保存,完成质押的成立过程,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质人。随意提取存款,与资金冻结相结合,确保贷款银行债权的实现。
3、活期存款可以冻结资金,避免质押财产损失,保证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
根据《个人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以预留印章或密码提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必须向开具银行提供印章或密码。贷款;以证明提款的存款单作为质押时,质押人应加盖印章或密码提款,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贷款。以存单质押申请贷款时,质押人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及登记止付手续。存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存托银行)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和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登记手续,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信息。由于定期存单有固定的赎回期限和存单编号,存款银行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止付,防止出质人质押定期存单后挂失,到期后冒领存款,从而保证了质押权。完成。
活期存款没有固定的赎回期限,不能通过登记止付来禁止。不过,我们可以从法院的操作中汲取教训。当质押人质押活期存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知存管银行核实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内容。如果金额足够,则充值金额及相应金额将被冻结。冻结金额只有在质押权到期并收到出借人通知后才能解冻或支付至指定账户,这也可以保证质押权的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转让银行卡等措施,活期存款也可以作为质权标的,达到与定期存单质押相同的效果,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在资金流动性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打通活期存款质押通道,可以避免企业将流动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再质押融资所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也使流动资金的利用更加充分。高效的。以便快速释放公司账户闲置的现金资产。对于处于国民经济末端的中小企业,还可以促进资本规模较小、资金流向相对紧张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大中型企业发展较好。
关于作者
大选美
国浩天津办事处律师助理
大宣梅,苏州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劳动、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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