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关系及票据法解读

2024-10-18
来源:网络整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谁,与承兑人是什么关系?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和收款人一般为同一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企业,承兑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承兑人、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人。汇票的收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义务的人。一般是受托人收款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参加“国家银行交易所”的银行。确认账单真实后,必须无条件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诺协议的承兑银行。

当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账户保证金是否充足,买方都必须无条件付款。即使用自己的钱支付,也不得拒绝支付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销售合同中的买方,并委托其开户行付款。 ,

若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委托收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会将票据退回持票人或通过持票人银行退还给持票人。承兑人,传统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只有在汇票签发后才加入票据关系,因此只有收款人和背书人申请承兑。

当市场信用良好时,收款人和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当市场信用较差时,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汇票,只接受已承兑的汇票。 。

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交付给收款人的。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票据交付之前。承兑人在汇票关系形成时就存在,因此实践中也可以挂牌。作为基本方。

此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销售合同的买方。这样的汇票必须被买方接受才能作为汇票有效。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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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作为票据债务人到期付款的责任是履行其在票据上的第一项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兑后,收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各国票据法都证实了这一点。

例如,台湾《汇票及本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英国《汇票及本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 28 条第 1 款。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承兑后,到期付款的,由收款人负责付款”。

承兑人承担最终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旦接受付款,就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第二项追索权——追索权。由于持票人此前曾遭受承兑人的耻辱,因此他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受追索或主动清偿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有人时,是否具有追索权?有权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承兑人有责任吗?最终追索责任?也就是说,已清偿后续追索权的出票人是否可以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在我看来。

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对一名、数名或者全体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无论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如何。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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