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公司境外支付大额费用引关注,税务调查揭开避税真相

2024-10-20
来源:网络整理

M公司向海外关联公司支付大额款项的行为引起了税务官员的注意。公司收取的高额技术服务费和商标使用费是否真实?为什么相关费用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增加?税务员的反避税调查给出了答案。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根据对外支付信息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跟踪调查发现,M纸业有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大量利润,以避税。缴纳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名义。经过多轮交涉,M纸业公司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补缴企业所得税583.2万余元,利息131.8万余元。

疑点凸显:企业连年缴纳大量外汇

2015年3月,衢州市国税局开展大额对外支付反避税专项检查时,发现M纸业公司向境外F集团公司支付巨额款项。 2004年至2014年10年间,公司共支付外部费用6707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5800万元,商标使用费907万元。

督查人员分析该公司对外支付数据后发现,2004年至2014年,M纸业公司在境外支付的部分技术服务费与年度净销售额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均在4%左右。 2011年至2014年,企业缴纳的商标使用费也占年度净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约为1.5%。

公司之间支付的费用不是基于实际业务发生,而是基于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检查人员认为这种情况非常不正常。结合公司对外支付的金额和特点,检查人员认为M 公司对外费用的定价和支付存在较大疑问。 M 公司有可能以支付高额技术服务费、商标使用费等名义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款项。企业利润转移避税问题。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衢州市国税局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并动员各部门反避税骨干,成立专项调查组,对M公司定期向境外大额支付行为进行反避税调查。 。

费用核实:查明大企业付款的真相

督查人员在调查中获悉,M纸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纸制品生产、采购、经营、研发、销售等业务的全功能企业。 F公司是M 公司的境外控股母公司,拥有M 公司95.69%的股份。在日常运营中,主要提供管理服务、部分技术指导服务以及相关的销售服务。

调查组将重点审查F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性以及服务定价的合理性。调查组要求M纸业公司提供其与母公司签订的全部业务合同以及历年财务信息,并对两者之间的交易情况及具体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检查人员发现,M纸业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虽然范围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但具体内容不多,本质上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外部调查获悉,F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每年向其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占销售收入的2%,远低于M纸业公司4%的缴纳比例。

此外,F公司向M纸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中规定的“A型原纸”产品技术服务也存在问题。 M 公司生产该产品已有10多年的历史,其生产工艺和技术已经非常成熟。 M 公司自己的研发部门和技术专家完全有能力为该产品的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公司根本不需要从外部购买技术服务。

通过分析M纸业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费合同并进行外部调查,检查人员发现,F公司共拥有14个商标,而M纸业公司自2006年起就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而该商标是由M 公司独家使用,该商标的商业价值主要由M 公司创造。但相关资料显示,直到2011年,M纸业公司才开始向境外F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这种行为不符合市场商业规则。此外,检查人员还通过调查发现,F公司在上海的关联公司也在使用F公司的商标,但从未向其缴纳商标使用费。

结合内外部调查取证,调查组确认,M纸业公司2004年至2014年向境外母公司F公司支付部分技术服务费,2011年至2014年全部对外支付商标使用费。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调整2004年至2014年部分税前扣除的技术服务费总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899.7万元;调整2011年至2014年缴纳的商标使用费,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53.82万元。

10轮谈判:700万元税款最终入库

税务机关的调查引起了海外F公司管理层的关注,该公司聘请了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纸业公司M的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和交涉。

在前几轮谈判中,M 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均不承认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公司认为,M纸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A型原纸”产品技术先进,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公司向F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合理的。对此,检查人员表示,这项技术已被国内同行普遍掌握和使用多年,相关技术资料可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取。提供特殊服务和缴纳技术服务费没有任何条件。

税务师还建议F公司上海关联公司缴纳2%的技术服务费,M纸业公司缴纳4%。这是因为两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导致支付比例不同。对此,检查人员指出,根据持股比例获得不同的收益。这种情况,从收入分配的来源和性质上,恰恰说明了企业的支出并非技术服务费,而是变相按份额比例获得税前收入。股息。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在随后的交涉过程中,M纸业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不得不承认,该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涉及“A级原纸”产品等产品。 。未明确列出的,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纠正,并已批准税务机关不能缴纳“A级原纸”产品技术服务费,需对部分技术服务进行纳税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费用。

但同时,M纸业公司对税务机关对商标使用费的税收处理提出了异议。该公司认为,F公司拥有该商标,为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贡献,应获得相应的利益。对此,检查人员认为,在对M 公司2011年至2014年从事经营活动时的全部招标文件进行调查后,未发现该商标在招标过程中发挥了有价值的作用。此外,该商标由M 公司独家使用。 F公司未曾在中国开展过该商标的推广活动。其在国内的价值完全来自M 公司的业务活动。

检查人员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向仅拥有无形资产合法所有权但未依法拥有无形资产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他们的价值创造做出了贡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税务机关告诉M纸业公司:“除在境外销售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外,F公司可按销售额的1%缴纳该商标的费用。”商标的使用。 “除商标费外,其余商标使用费不能缴纳,对已税前扣除的商标使用费进行税收调整”是正确、恰当的。

经过10轮谈判,面对稽查人员提供的大量详细证据和法律依据,M纸业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案。 2016年12月9日,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向M纸业公司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M纸业公司以财务困难为由提出缓缴,浙江省国税局批准其缓缴3项税款。月亮。 2017年3月13日,M纸业公司按期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15.12万元。

支付商标费用_商标费用支付标准_商标费用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简要评论:

企业如何自行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转移利润逃避非居民纳税的风险?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本案中,M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F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该技术已被国内同行普遍掌握和使用多年。相关技术资料可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取。没有提供特殊服务和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条件。 M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F公司缴纳商标费,该商标由M纸业公司独家使用。 F公司在国内未对该商标进行过推广活动,其国内价值完全来源于M纸业公司的经营活动。 ,M公司的费用支付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M纸业公司:“除在境外销售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外,F公司可以按销售收入的1%缴纳该商标使用费。” “除商标费外,其余商标使用费不能缴纳,已税前扣除的商标使用费将进行纳税调整。” 2017年3月13日,M纸业公司按期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15.12万元。税。

那么,实践中,企业如何自我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转移利润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呢?以下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可以采用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效益测试、价值创造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断企业是否通过对外支付转移利润、侵蚀税基开支。或非居民逃税的风险。

(一)真实性检验

检查企业提交的合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劳动合同所列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确认境外关联方是否履行了收费义务。对应的功能、对应的风险,是否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与避税天堂关联方的交易活动;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款项,不得在税前费用化。

(2)必要性测试

检查企业从国外采购的劳务或引进的技术或品牌是否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并测试其在企业的业务过程中是否必要。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3)效益测试

核查企业是否通过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并检验支付的费用与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相符。超过与独立第三方交易应付费用的部分,不得计入税前栏。对于从集团协同效应中间接受益的企业,境外关联方未提供特定劳务的,企业不需缴纳费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特定劳务活动的,企业只需支付劳务本身费用((不包括协同效应)。

(4)价值创造测试

1. 价值创造者测试

核查各方对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如果无形资产在境内形成,境外方仅拥有该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企业不需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为境内外共同开发的,还需测试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并确认应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为境外关联方现有无形资产的,应当考虑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应用改进和技术改进的贡献,确定应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

2. 价值创造测试。对于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需要确认劳务实际发生地,并确定我国是否有权对该所得征税。

(5)重复性测试

检查相关合同信息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就同一服务或同一技术的不同项目多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

(6) 补偿测试

1.成本补偿测试。查阅相关合同信息,计算境外方提供劳务成本,测试境外企业收到的劳务报酬与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是否相符。

2.抵消交易测试。检查企业与境外劳务或特许经营商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抵销交易,并确认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是否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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