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提交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政策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时,重点审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制定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依据;合同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外汇支付是否合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是否过多;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滥用专营权的情况;是否对使用率进行了基准测试,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缴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企业需要认真应对因支付外汇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产生的各类税务风险。
本文介绍了证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属于公平交易的几种方法。
可比较的不受控制的价格
一旦许可协议的事实和情况明确,检查特许权使用费率的公平性质的理想方法是将该费率与不相关实体之间对同一财产收取的费率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开发商至少应在与授予附属公司类似的条件下向第三方许可相同的知识产权,或者许可方至少应以类似的条件接受第三方的相同资产。如果可以对两个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中的所有差异(例如源自地理位置的权利)进行可靠的调整,则可以使用第三方特许权使用费率来确定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率。公平交易性质。
在类似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这种“理想”的可比交易,则可以确认非关联方就经济上类似的财产签署的许可协议,并利用该协议审查被调查的交易。中使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率的基线状态。
用于基准比较的独立公司之间具有类似经济条件的许可协议,可以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几个专业金融数据库中搜索相同或相似行业和类似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来获得(例如®作为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编制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可在数据库中找到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一般来说,这些数据库中使用的搜索和选择标准应包括被视为代表正在审查的交易的 SIC 代码、所选关键字的使用以及对潜在可比许可协议的定性评估。
在此类搜索和选择过程中确定的许可协议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信息可用于生成一系列公平结果。如果有足够的信息,还可以生成四分位数范围,从而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下面以某中外合资汽车发动机制造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核心技术并支付技术使用费为例,说明如何利用非关联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来检索、选择和使用特许经营协议信息。使用率的基准测试。
欧洲某知名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商与中国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于2001年成立中外合资汽车发动机制造企业,合资企业生产的发动机60%销往日本母公司,日本母公司销售销往除中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其余则直接销售给中国市场的经销商。此外,该型发动机的研发工作由母公司完成,母公司制定针对全球和中国市场的产品营销策略。母公司根据合资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销量向后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品牌使用费,并根据合资公司全部产品的销量收取技术使用费。
要查找与该合资企业签订的技术权利协议类似的协议,请使用 ® 数据库搜索技术许可协议。
搜索中使用了以下标准:
通过上述步骤,选择了 72 个具有潜在可比性的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对这些许可协议的信息进行分析后,排除了61份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提到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协议类型不具有可比性(例如营销协议);信息不充分且不完整;该协议是关联方之间的协议。因此,双方协议中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最终,选择了 11 份许可协议作为可比许可协议。
对选取的 11 份可比技术使用费协议的分析显示,使用费率的四分位数范围为 4.5% 至 5.83%,中值为 5.2%。以下为数据结果:
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特许权费率
可比较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数量
11
下四分位数
4.5%
中位数
5.2%
上四分位数
5.83%
如果合营企业签署并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协议中的使用费率在可比独立企业之间确定的使用费率的四分位数范围内,即在4.5%至5.83%之间,则可以认为该公司的使用费转让定价政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无关方之间的许可协议中的可比数据不太可能得到广泛确认,则需要考虑对可比非受控价格/交易方法进行一些更改。例如,如果相关无形资产是商标,您可以考虑确定类似但非名牌产品的价格,并将该价格与名牌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同时,可能需要进行一些经济调整,以反映特征差异,并排除与品牌相关的无形资产以外的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影响,然后才能使用此类价格差异来大致表明公平的特许权使用费率。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经合组织认可的另一种用于特许权费率基准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允许从被许可人和许可人的角度分析特许权使用费率的公平性质,因为它允许被许可人从无形资产的使用中受益。计算获得的利益(超额利润)。
如果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则需要识别与被许可人履行功能和承担类似风险的独立可比公司,但被许可人不具备有影响力的品牌名称或其他营销和无形资产来协助在其业务运营中。然后将此类公司赚取的净利润与通过许可协议获得的净利润进行比较(需要调整被许可人的历史数据以排除特许权使用费的影响)。
被许可人赚取的利润与独立可比公司的利润之间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以归因于被许可人从使用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标的物(即无形资产)中获得的利益。资产)。该分析可能需要调整被许可方的数据并确定独立的可比数据,以提高结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交易净利润法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可用于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率的潜在公平交易范围的四分位数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使用交易净利润法对可比性要求非常高。因此,这种转让定价方法通常用作支持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第二种测试方法,而不是单独使用。
以上述汽车发动机制造企业为例,假设在价值链中,母公司履行产品研发、营销和技术支持职能,承担研发、市场和汇率风险,拥有以下无形资产:该合资公司仅履行产品生产和中国市场销售职能,承担生产风险,不拥有任何非凡的无形资产。所有超额利润均由母公司的技术无形资产和品牌无形资产产生(见下图)。然后,通过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计算出合营企业应获得与其生产、销售功能和风险相匹配的稳定、经常的利润水平后,剩余利润以商标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母公司和技术使用费。根据该模型,特许权使用费率需要根据年销售额、生产和销售成本等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率是可变的。实践中,企业应事先向税务机关咨询,说明使用此类浮动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关联企业在企业业务价值链中履行职能、使用资产和承担风险的说明:
企业
中外合资汽车发动机制造企业
海外母公司

执行功能
研发
•
生产
•
营销
•
销售和分销
θ(国内销量)
θ
管理及其他服务
•
冒险
研发
•
营销
•
有存货
•
信用
θ(国内销量)
θ
产品责任
•
外汇
θ(出口销售额)
θ
• 意味着承担所有职能或风险; θ表示承担部分功能或风险; o 表示不承担功能或风险
利润分割法
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规定,当无形资产价值如此之高以至于很难收集足够的数据来应用任何其他方法时,可以采用利润分割法。特别是当交易双方都拥有无形资产或价值极高的独特资产,并在交易中利用这些资产来将交易与潜在竞争对手的交易区分开来时,应采用利润分割法。如果许可人的当地附属公司在当地市场开展营销活动,并且这些研发或营销活动的性质和数量使得该公司拥有当地营销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另一个例子是两个企业的合并。合并期间,双方将各自的无形资产并入合并后的经营实体。
如果根据事实和情况可以确定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履行的常规职能,则可以使用剩余利润分析。根据这种方法,假设剩余利润与其他实体对无形资产的影响相称,则无论履行该职能的实体如何,常规职能都会获得常规回报。
上述案例中,假设发动机零部件的国内销售完全由合资公司制定独立的营销策略,每年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其他促销费用。这些营销活动是中国市场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形成本土营销类型。无形资产的话,可以考虑剩余利润分割法。首先,计算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从其正常生产和分销职能中获得的回报。剩余利润根据价值链上双方拥有的研发无形资产和营销无形资产的贡献确定。按比例分配,其中母公司对研发无形资产的贡献回报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体现。
由于识别和评估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履行的常规职能极其困难,因此剩余利润分割法通常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贡献”利润分割方式。根据该方法,受审查的受控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根据各关联企业所履行职能的相对价值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但这样做的困难在于确定各方贡献的相对价值,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多层次的方法。一个依据是开发或维护无形资产所支付成本的金额、性质和相关性,尽管当成本和价值之间的相关性很小时,这几乎不能提供保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查阅外部市场数据,以了解独立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如何分配利润。
利润分割法下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利润分割法应分割的利润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前实际分配的利润之间的差额。应用利润分割法需要大量数据,但在适当的情况下,它可以提供关联方之间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公平性质的额外证据。
总之,有多种方法可用于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率基准,具体取决于具体案例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所获得的数据。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使用多层次方法(即应用几种不同但互补的转让定价方法),从而提高得出结论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