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费用的情形及法律分析

2024-10-21
来源:网络整理

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优先支付工伤费用?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率先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制度。随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缴费条件和程序。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而且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救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简单分析一下工伤保险基金预缴的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支。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报销。

1.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凭工伤预支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伤害认定决定及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撤销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备案被吊销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件的; (四)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1]。

2. 提醒通知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及其近亲属的预缴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提醒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受福利。告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按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取得先缴后追偿的权利[2]。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及其近亲属的预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预缴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预缴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

3、预付款项

用人单位未按照催缴通知要求足额、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预缴项目仅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项目,不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项目。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并不提前支付用人单位的缴费项目。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无法辨认第三人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预支。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辨认第三人的,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工伤保险基金,并将未缴纳或者无法识别第三人的情况告知第三人。派对。

1、预付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预支的项目仅限于工伤医疗费用,不包括其他工伤待遇。

2. 不同情况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个人预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5] ]: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_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_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例

(一)个人用工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工伤认定前已预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险基金预付部分医疗费用,并将预付款退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个人所在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工伤认定前未先行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预支工伤医疗费用;

(三)个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工伤认定前已预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缴部分的医疗费用,并退还已缴纳的医疗费用。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医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个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工伤认定前未先行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所有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缴纳。

参考案例

王某与某社保中心行政案件纠纷[(2020)京0115行初280号]中,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已生效。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王某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核实,某公司明显无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王某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由于公司已注销备案,法院已作出最终执行裁定,王某向社保中心申请预缴,社保中心向王某出具了《不予预缴通知书》,内容如下: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注销。 《社会保险基金预缴办法》。“您提出的申请不符合预缴条件。因此,我中心决定不予预缴。”现王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社保中心出具的《不予预缴通知书》。

法院受理申请后,认为某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已被注销、主体资格丧失为由,认定王某的申请不符合预缴法定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救助渠道。 《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只是对上述规定的办理和审核程序进行了细化,旨在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基金预缴制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基金预缴条件,应当依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进行审查,而不是是否能够实际收回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后就失去了索偿权,因为股东对注销时的未清偿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预付后向原用人单位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追偿。如果仅以用人单位被注销、无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为由而不预付款,则等于无形中限制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增加了用人单位逃避赔偿责任的途径。与工作有关的事故。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某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已被注销、无法履行社保义务为由,拒绝提前缴纳由于可以向原雇主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发出催告程序,因此可以保证王先生的请求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优先”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条件。综上,王某请求撤销某社保中心发出的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 。

合规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主动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受伤职工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预支。用人单位必须偿还保险金,还将面临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个人从第三方或者用人单位领取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缴纳预付款中应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得款项退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方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3.个人隐瞒向第三方或者用人单位领取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预支的,构成诈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六条。

[2]《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七条。

[3]《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九条。

[4]《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八条。

[5]《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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