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王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其配偶张某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遭拒,遂提起诉讼

2024-10-2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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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09年8月10日,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张是王的配偶,也是他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某区仲裁法院判决王某所在公司向张某支付各类工亡抚恤金共计4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止执行。

2016年3月10日,张某向某社保局提交了《预缴社保基金申请书》。 2016年3月17日,某社保局发出《批复》,决定不予预缴。为此,张某以某社保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某社保局2016年3月17日出具的《批复》; 2、责令某社保局支付张某死亡抚恤金40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缴纳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公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三)依法仲裁、诉讼后仍未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裁定中止缴纳的。执行文件; ” “王某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执行终结后,张某向某社保局提出预支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为:1、撤销某社保局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决定。《复函》要求某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决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笔者注:可视为法院认可社保局应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驳回张某的其他主张。

【参考案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01行尾第179期

律师提示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_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_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例

最近接到咨询: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瘫痪在床。他被鉴定为二级残疾。仲裁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工伤待遇。用人单位缺席了仲裁庭审,也没有在执行过程中出庭。法院查实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该员工面临绝境。工伤保险先行补偿制度给劳动者带来了一线希望。

工伤待遇预支制度是由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的。为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缴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缴细则,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1.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受伤或患病,且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或无法辨认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公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支。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且有《预缴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预支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工伤,且符合《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无条件支付保险金。

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预缴的决定或者预缴金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或者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工伤待遇并支付。

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缴纳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支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报销。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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