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你想知道结果吗?

2024-10-21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婚姻契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告肖某(男,1970年出生,1970年12月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与被告人艾某1(女,1989年出生,鹰潭市月湖区人)在法国驻华领事馆“上海法语培训中心”(法国联盟)见面。他们于2015年8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父母也认识了。 2015年9月,原告肖何到鹰潭会见被告及其亲属,协商双方结婚事宜。 2015年12月,原告肖某陪同被告艾某1至巴黎学习训练、共同生活。被告艾某1在巴黎的学习培训费、住宿费、生活费均由原告肖某提供。 2016年12月,被告人艾某1在法国巴黎的培训结束。

在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恋爱、同居期间,原告肖某通过韩某的中信银行账户及本人银行账户将部分大笔款项转入被告艾某1的银行账户,用于装修被告艾某1。恒大的房屋融资、为被告人艾某1购买汽车、帮助被告人艾某1经营一家甜品店、为被告人艾某1在上海缴纳社保公积金、为被告人艾某1绑定支付宝支付等等,这样一来,一大数额的财产投资于被告。

原告肖某通过韩某在中信银行1号账户向被告艾某支付的大额转账款项,2015年小计人民币转账20笔,2016年小计人民币转账4笔。上述两次收款金额较大。年总计元。

被告艾1辩称,上述款项实际上是当时正在审理案件的原告肖某的钱。为避免其名下账户被法院冻结,原告肖某通过未涉案的韩某将资金转至被告艾某1账户,再通过被告艾某1向原告肖某提供现金。使用。还查明,被告人艾某1于2015年9月6日从收款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给鹰潭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两被告还共同前往欧洲等国家旅游,购买婚纱。银行账户余额用于购物、信用卡还款、旅游、开店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为0.54元。还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购买了鹰潭恒大三期房屋。

就原告肖某为被告艾某出资装修鹰潭恒大上述房屋一事,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家具费100元,于6月15日支付地暖费100元。 , 2017. .另一位原告肖某称,他想把房子装修成婚房,从上海购买了瓷砖用于房屋装修,共花费1万元。他还从上海购买了家用电器、地板、一些红木家具等,用于房屋的装修等。鹰潭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但原告肖某的上述主张并无付款凭证、发票、提货收据等。原告肖某将上述物品邮寄至鹰潭也无被告出具的收据。被告也否认收到。

关于原告肖某为被告艾1购买汽车一事,具体情况为:2015年11月6日至7日,原告肖某出资100元为被告艾1购买一辆奥迪车,该车现为登记在被告人艾某处。被告人艾2(艾1的父亲),现拥有并使用该物品。

关于原告肖某协助被告艾某1经营甜品店的情况,具体情况是:2017年,被告艾某1在上海经营一家甜品店。期间,原告肖某为被告艾某提供房屋租赁及生活费等。

就原告肖某在上海为被告艾某1缴纳社保、公积金一事而言,2015年9月至4月,原告肖某为被告艾某1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共计0.69元2019.

就原告肖某将其名下的支付宝亲密支付功能与被告艾某1的支付宝绑定一事,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被告艾某1授予每月1元的消费额度。被告艾某1共支付原告肖某0.53元。

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同居时,曾发生打架伤人事件:而在法国,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发生口角,被告艾某1被刺伤。在上海,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发生争执。 2018年1月,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因感情纠纷解除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于2015年7月相识,次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恋爱,长期同居两年的事实,双方均作出了贡献。这期间,两人并没有正式订婚,也没有结婚,也没有明确确定订婚和结婚时间。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1恋爱、同居期间,被告艾某1未向原告肖某明确提出应受聘礼的数额及接受聘礼的情况。后来两人性格不同,发生争执,导致分手。任何礼物都包含着捐赠者特殊的心理考虑。只要对价不违法,礼物就应该有效。原告肖某自愿支付较大数额的费用供被告艾某1出国留学、生活、消费以及为被告在上海服务。艾某1缴纳的社保基金,无论是出于爱情还是婚姻的目的,都是原告肖某自愿捐献的。原告肖某要求返还该部分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如果捐赠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返还捐赠财产的,应当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道德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等因素导致无法结婚,并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公平原则,原告肖某捐赠的财产价值明显较高。原告肖某与被告艾某某购房时,被告艾某于2016年9月6日提取现金,于10月3日向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付款,并于10月26日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原告肖某支付了被告房屋装修等费用,责令被告艾某1酌情返还原告肖媛。另外,由于原告肖某支付的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给被告艾某1,而被告艾某2及被告方某(艾某1的母亲)并未直接收到原告肖某的款项,故肖某要求被告人艾某2、方某的还款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交往期间,原告肖某为被告艾某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花费人民币1000元。这辆车的金额很大。现双方关系已解除,被告艾某1应将车辆归还给原告肖某。但因该车登记在被告人艾2名下,现由被告艾2占用、使用,故被告艾2与被告艾1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至于原告肖某主张支付金元宝、手表、购买地宝创宝浴室水龙头等物品,三被告均不予采纳。原告肖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1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肖远。

2、被告艾2、艾1将一辆奥迪车退还给原告肖某。

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元(原告肖某已预付)。原告肖某承担1元,被告艾某承担1元。

肖某不服上述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处被上诉人艾1、艾2(艾1的父亲)、方某(艾1的母亲)遣返回国。钱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艾某1已恋爱、同居两年多。尽管肖某在此期间给艾1的礼物包含了各种心理考虑,但没有证据证明肖这些礼物是基于婚姻的缔结,也没有证据证明艾1向肖求婚是他想要收到的聘礼。肖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转给艾1的钱被挪作他用。不是免费的礼物。只要礼物是自愿的而不是非法的,它就应该是有效的。原审已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返还部分财产,上诉人肖某要求返还较大数额财产的请求没有依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元,由上诉人肖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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