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劳动报酬。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雇主必须每月至少向雇员支付一次工资。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期限、支付日期等。加班工资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应当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工资支付期限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如果支付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以及其他未完结的发放期,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算及支付期限、支付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应付项目以及扣除记录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由劳动者签字。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现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当自行领取并在工资支付单上签名。

如果员工去世,工资将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编辑本段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职工工资的标准不低于职工本人的工资水平。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编辑本段第四章节假日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节假日期间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视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期间,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时间内,视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工作时间。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产期间职工的工资: (一)停产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停工1个月以上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第三十条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下列费用: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清算的,清算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先行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职工违纪行为给予的经济处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 (三)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