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法人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及有效性探讨

2024-10-21
来源:网络整理

说明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动核查的完整性、相关核查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足以支持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

(一)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动核查范围及核查证据

中介机构报告期内共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及其密切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共258个,其中涉及境外自然人个人和法人。资金流向核查情况如下:

(二)中介机构通过以下核查程序确保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动核查的完整性、有效性

1、获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审核2019年至2021年外国自然人个人纳税申报表后出具的境外银行账户清单;

2、中介机构陪同魏波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15家国内主要银行查询开户情况,打印报告期内所有储蓄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对于境外自然人的境外银行账户,中介机构获取通过网上银行下载的银行对账单电子版或相关银行邮寄的纸质银行对账单,并记录保存纸质银行对账单拆包的全过程;对于境外法人的境外银行账户,中介机构获取通过网上银行下载的银行资金报表电子版,并记录保存整个下载过程;

4、通过第三方电子确认函平台对美国万创所有银行账户进行独立确认,并获得境外开户银行关于美国万创在该银行开立账户完整性的确认函;

5、查阅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日记帐,并查阅境外自然人、法人的银行对账单。如发现境外自然人、法人与其持有的其他账户有资金交易,且该账户不在其主动范围内的,请其补充规定;

6、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现场走访、视频访谈,确认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境外自然人之间不存在金融交易;

7、查询公司的销售明细、采购明细、银行资金流向,确认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数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

8、核对公司境内自然人、法人银行资金流向与境外自然人、法人银行资金流向,确认不存在未提供的境外自然人、法人银行账户;

9、取得境外自然人签署的银行对账单承诺书,确认其提供了报告期内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代为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付款的情况公司或通过他人代表公司支付成本、费用等的情况。

综上,公司境外自然人、法人资金流向核查完整,相关核查证据有效,足以支持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验证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可参见本问询函的回复“问题6/(2)中介机构确保境外自然人资本流动核查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个人和法人通过以下验证程序。”

2、核查意见

经核实,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境外自然人、法人资金流向核查完整,相关核查证据有效、充分,支持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结论。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及内部审核部门的核查意见

(一)申办者质量控制及内部部门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质控审核部门充分关注并了解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向核查的完整性、相关核查证据的有效性以及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质量控制部已取得并检查了项目组对上述问题的验证。相关工作文件。

保荐机构质量控制及内审部门经审核认为,项目组对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向核查的完整性、相关核查证据的有效性等进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同意项目组的验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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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会计师质量控制和内部审核部门的核查意见

我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为本项目聘请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将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出具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经审查,项目质量控制评审员认为:

根据项目组实施的核查程序,项目组得出的核查结论是适当的。

法律证据分析

以万创科技为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均为外国人,且发行人还设有境外子公司。

审查机构注重境外自然人和法人资金流动核查的完整性,核实证据的有效性,要求中介机构及其质控和内部部门出具明确意见。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主要如下:

(1)审核境外自然人个人纳税申报表后,获取美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境外银行账户清单;

(2)全程陪同您到境内主要银行查询开户情况,并打印报告期内所有储蓄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三)对于境外自然人的境外银行账户,获取通过网上银行下载的电子银行对账单或银行邮寄的纸质银行对账单,并对纸质银行对账单拆包全过程进行录像;对于境外法人对于境外银行账户,我们获取通过网上银行下载的银行资金报表电子版,并对整个下载过程进行录像保存;

(4)通过第三方电子保函平台独立确认美国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并获得开户境外银行的确认函,保证账户的完整性;

(5)检查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账单。如发现境外自然人或法人与其持有的其他账户有资金交易,但未主动提供该账户的,要求其提供补充信息;

(六)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现场走访、视频访谈,确认其与境外自然人不存在金融交易;

(7)核对销售明细、采购明细、银行资金流向,确认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数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

(八)核对境内外自然人、法人银行流水,确认不存在未提供的境外自然人、法人银行账户;

(九)取得境外自然人签署的银行对账单承诺书,确认其提供了报告期内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收付款项的情况向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代表公司行事或利用他人代表公司支付成本、费用等。

参考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规范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规范第5102号——项目质量审核》的约束,这是适用本准则的前提。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评审是指项目质量评审人员对报告日及之前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审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审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进行项目质量审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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