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背书业务是否属于现金流量?一文读懂

2024-10-22
来源:网络整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商业汇票背书的业务。商业票据背书业务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支付并产生现金流量,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常常对此存有疑虑。

问题一:商业票据是否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规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给收款人或背书人的票据。从商业汇票的定义来看,商业汇票作为票据只是一种结算工具,不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围。

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发布了关于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编制和列报收付款业务的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2006年年报工作备忘录:新旧会计准则衔接问题第3号(一)》及《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备忘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对外支付的,不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

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备忘录的精神,商业票据不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商业汇票的背书不产生现金流量,不应作为现金流量计算。收入现金流量表。

问题2:商业汇票背书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披露和列报?

从实践角度看,背书是指持票人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汇票上的某些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实践中背书的会计分录有:

借: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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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应收票据

如果是公司开具的账单,直接用于支付采购费用,则:

借:应付账款

贷方:应付票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转让票据的背书,实际并没有发生现金流量,因此这部分不需要在当期流量表中反映。结合我们采用间接法编制销售和采购现金流量,这部分需要作为调整项目,同时减少销售和采购现金流量。换句话说,商业票据背书对经常账户的影响需要从销售和采购的现金流中排除。

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更容易理解此事,实践中我们通常将附注中的票据背书金额添加到现金流量表中,并对销售收到的现金和支付的现金的现金流量添加额外说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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