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法条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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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严重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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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能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5]16号(以下简称《解释》)简称《关于不予执行案件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适用审理拒不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法律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保证人以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二条 有履行能力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其他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刑法第313条。不落实,情节严重的”:

(一)拒报、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高消费裁定及相关消费令等,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载明的财物、票证或者拒绝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五)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止行刑人员进入行刑现场,或者聚众喧闹、冲击行刑现场,致使行刑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侮辱、围攻、拘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器材、执行人员服装、执行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立案审理:自诉案件:

(一)执行义务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执行义务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判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不裁定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一审宣判前已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含义:“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件等依法执行的裁定,是本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保证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移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本规定定罪处罚。的较重处罚。 。

量刑标准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判决执行,造成行人死亡、重伤的,即视为犯罪,以重罪处罚。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犯本罪,同时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罪的,以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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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_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

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该人的亲属,但亲属可以构成共犯)。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处罚。

这种行为表现在能够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拒绝履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未实现判决、裁定要求的内容。因缺乏执行能力而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犯本罪。

判决、裁定生效前,行为人隐匿、转移财物的,不以本罪处罚。其次,行为人立案后隐匿、转移财物的,应按本罪处罚。

行为必须是严重的。根据上述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保证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移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关于拒绝执行案件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执行义务人有效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五)项情形:

一是拒不报告或者谎报财产状况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指令及相关消费指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二是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佳,造成判决的,该判决不能执行;

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载明的财产票据或者拒绝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是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与他人沟通、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五、以暴力威胁阻止行刑人员进入行刑现场或者聚众喧哗、冲击行刑现场,致使行刑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侮辱、围攻、关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

七、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公务执行车辆及其他执行工具、执行人员服装、执行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拒不执行可以说是不作为罪,但由于情节的严重性是该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人拒绝执行的,才应当作为犯罪行为受到惩罚。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而故意不执行。

常见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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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必须是暴力、威胁,这种方法并不一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人员到现场执行判决、裁定(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行搬迁),当事人对当事人使用暴力等。执法人员。妨碍执行的方式既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碍执行公务的特征。一般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的目的是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定为刑事犯罪更为合适。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使用暴力阻止司法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暴力程度应当限于造成轻伤。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重伤甚至杀害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的,暴力程度应当限于造成轻伤。根据犯罪人参与原则,重罪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申诉罪的界限

当事人对依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有些当事人在投诉时不冷静,可能会与相关执法机构的人员发生矛盾。只要不抗拒判决、裁定的执行,就不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处罚。因原判不当或者当事人确实存在客观困难而不能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但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适当变更原判。当事人因执行程序不完备、执行人员态度傲慢、粗暴等工作失误,抗拒判决、裁定执行的,不宜定罪。判决、裁定应当在纠正执行人员错误的基础上执行。行为人消极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相反,应该先进行教育,然后再进行惩罚。执法。

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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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详情

原审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温平行初字3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文某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毛某自判决之日起15日内将陈显银的名字归还至其名下。判断。温州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额及利息。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陈显银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2月16日强制执行。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毛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江小型普通客车以人民币倒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拒绝执行案件即生效。判断。 2013年11月30日,毛泽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文平行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毛某犯拒不执行刑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毛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总结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毛某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泽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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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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