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4-10-22
来源:网络整理

典型案例之一

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从重处罚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本市新生儿信息。控制和预防(每月约 10,000 件)。 ),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张某某又将其转售给被告人范某某。截至案发,韩某、张某、范某共非法获取新生儿信息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范某通过李某向王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 2015年6月至7月,吴某从王某经营的大犀鸟公司秘密窃取了7万多条上海新生儿信息。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儿信息8000余条,还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出售新生儿信息。总共有7000多个项目。

2016年8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韩某等8人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 2017年2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韩某等8人二年零三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

二、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具规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影响特别恶劣。此案涉及国家官员与卖家勾结,买卖数十万条婴儿信息,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该案引起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严肃处理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监督有力、起诉有力。办案时,浦东新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综合考虑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和后果。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向公安机关提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二是制定下发检察建议,提高办案效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专人使用系统账号密码,离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函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二

张某、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网站上的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包括用户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订单信息。张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委托他人根据上述网站漏洞编写恶意程序批量窃取数据。未经网站授权,进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并通过QQ等联系方式:将上述客户信息多次出售给被告人姚某某,牟取利润人民币 5,359 元。被告人姚某某购买上述订单信息后,在网络上加价倒卖,牟取暴利。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9月30日批准逮捕张某。同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姚某,并提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在跨省区、偏远、非接触的状态下完成的。作案手段技术性强,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来源包括计算机。 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换、验证,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加大了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和审理工作的难度。逮捕。

检察机关多方面加强案件指导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有效性。一是注重指导案件侦查,确保证据确凿。鉴于该案是当地首例利用黑客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会同公安机关刑侦、网络安全等部门共同研判案件,指导侦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涉案犯罪的逮捕前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规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沟通,有效提高案件侦查效率和质量。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恶意程序批量窃取网站用户信息。检察机关对涉及现场勘察、远程勘察记录、电子证据检验、扣押犯罪工具等方面的取证要点和规范都有规定。明确要求,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确保核心证据固定。在本案证据体系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是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电子数据。如果缺少这一核心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很难定罪惩处。在将犯罪嫌疑人姚某移送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仔细比对电子数据,发现对姚某非法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需要进行新的评估。根据案件证据,如有疑问,决定不逮捕姚某某。同时,他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未逮捕姚某某的原因,并提出了五点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要求一一补充侦查,证据符合要求后移送起诉。随后,法院对姚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三是注重后续指导,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对不逮捕案件补充侦查的指导和监督。姚某案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案件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鉴定人员联系、沟通,重组证据,明确相关鉴定要求,及时纠正证据瑕疵。加强逮捕和起诉之间的联合沟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就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涉案情节等疑难问题充分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庭审中,检察官指控的犯罪证据充足,张某、姚某均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试用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三

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并处处罚。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广东省河源市租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新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物品。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拨打张某某在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先后聘请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住在出租屋内,并冒充家长的联系电话。 “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为借口,诱骗学生家长使用银行卡将钱通过ATM机转入张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截至被发现时,他已累计拨打诈骗电话 .62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还伙同他人,采用相同手段实施诈骗。至被发现时,他已累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因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3日批准逮捕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案件提起公诉后,安溪县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8万元。 ;其余三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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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交易,经常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和利用,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链条,具有重要意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本案中,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QQ等方式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和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助学补贴为幌子骗取钱财。 。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以及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的声誉,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该案的查办,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四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出售或者提供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原在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通过QQ群交流等渠道,非法获取产权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腾讯微云”个人账户中共上传并存储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随后,他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逮捕郭某某。同年12月30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典型意义

目前,除了行政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能够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外,酒店、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服务过程中也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服务。单位、公司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郭某某曾在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推广400电话服务。郭某在工作中接触并获取了大量包括公民姓名、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辞职后,他将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个人网络存储空间,并利用QQ等社交软件与他人交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以获取利润。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较大,应从重处罚。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出售、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五

卢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卢某利用互联网QQ群寻找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佳等人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和其他方法。卢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通过QQ分门别类出售给部分电话推销员,其中向王毅出售信息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佳通过QQ从他人处购买了“快递取件”软件,批量下载了10万余条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 2016年5月8日,王佳向卢某提供“快取”软件,两人拟合作实现公民信息资源共享。 2016年5月11日,卢某、王佳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1000万条被查封。

2016年6月16日,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卢某、王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询问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另外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为新泰市某快递公司负责人及已被立案侦查的卢某下属王毅。同年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快递公司负责人及王毅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注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确保案件监督有效性。一是提前介入,及时指导调查。鉴于本案复杂,检察院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已形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了审查。同时,对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核对,为取证方向、证据收集提供指导。 ,向侦查机关提出固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资金交易票据、“快取”软件、电子证据检验记录制作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有效沟通,统一司法认识。为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和定罪量刑标准,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统一司法思维和司法标准。三是深挖线索,强化立案监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某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及员工编号出售给卢某,用于查看、复制该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毅向卢某购买了8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金额6万多元。王毅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快递公司和王怡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新泰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快递公司、王毅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六

季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出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额达到一般主体立案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系河北省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利用原所长段某的经调取的站台,以某人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元。 10,000;被告人李某某从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将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2016年5月21日,河北省赵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季某、李某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赵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3月9日,赵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进行随机搜查,非法销售物品3670余件。这比普通人非法收集信息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应该对他进行查处。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的,依法给予处分。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向他人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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