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024-10-23
来源:网络整理

6月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具体义务时也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可以依法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出入境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等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配合反洗钱调查;落实巨额现金收支申报、反洗钱专项防范措施等义务。其中,具体非金融机构包括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委托为客户管理资产或账户、为企业筹集资金、代理经营实体买卖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贵金属交易商等贵金属交易场所。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易也是受到密切监控的领域。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非通过金融机构收付现金,且数额巨大且超过规定数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监测分析中心。大额现金收支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现金交易分割等方式逃避巨额现金收支的报告义务。

为了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法律责任中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落实反洗钱专项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完善反洗钱处罚种类,增加警告处罚;加大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订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金融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一、修改反洗钱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反洗钱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反洗钱形势的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导向转向风险导向,反洗钱义务内容从反洗钱拓展到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等。 - 扩散融资。但现行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存在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狭窄、监管处罚规定粗暴、缺乏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等。受益所有人制度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方面的差距。制度不完善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修改反洗钱法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各种金融乱象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只有把握资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乱象的根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新时代反洗钱工作需要围绕资金追踪向纵深发展。通过构建金融系统防范体系、完善洗钱风险管控体系,可以有效追踪资金情况,防控金融风险。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为进一步构建反洗钱领域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需要修改反洗钱法。

(三)修改反洗钱法是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标准。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涉及的内容更加复杂。反洗钱标准也成为经济金融领域重要的国际规则。完善我国反洗钱体系,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

二、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显然,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与洗钱相关的非法活动。

(二)强调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明确洗钱风险评估的职责;强调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根据行业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强调义务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措施建立风险管理,根据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完善反洗钱义务范围,配合反洗钱工作要求。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处理大额现金。反洗钱要求,例如收据和付款声明;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

(四)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洗钱调查主体延伸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市级派出机构,并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的调查。

(五)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罚性。调整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纳入“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落实反洗钱专项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完善反洗钱处罚种类,加大警告处罚力度;加大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修改。给出了“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并对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识别提出了要求;明确“预防和制止恐怖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要求;根据现行机构类型完善金融机构的定义;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规定。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防止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采取有关措施的行为。 ,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和制止恐怖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应尽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专项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支申报、反洗钱专项防范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反洗钱调查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使用反洗钱信息时,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

第九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扰乱中国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解决问题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控,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条例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职责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的制定,对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反洗钱制度提出要求。建立反洗钱控制制度,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市场准入中的反洗钱审查要求,依法办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并对反洗钱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法办理国务院反洗钱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收支报告;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结果。 、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必要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以要求报送交易报告的机构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管理全国集中统一的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反洗钱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获取必要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依法。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为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督调查等职责,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与洗钱有关的非法活动的司法诉讼等。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个人进出境携带现金或者不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数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应当报告的数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反洗钱行政部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的交易行为,发现涉嫌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的交易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受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对国家、行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合理评估洗钱风险。根据风险状况配置监管资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了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有权执行本法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禁止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监管机构接受检查;

(二)询问被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管机构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封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调取、保存被监管机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现场检查必须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单;检查人员不足2人或者不能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非现场检查措施,向被监管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要求被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数据和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监督管理事项和监督机构。评估并报告管理法规的情况。

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说明_现金大额支付说明模板_大额现金支付说明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被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约谈,并要求其对受监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层约谈。或部门负责人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对监管活动中发现的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事件或突出问题,可以进行监管提醒;对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走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整改。核查和政策引导。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要求受监管的机构报告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情况。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集团层面统一的反洗钱合规体系。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遵守本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洗钱、恐怖融资风险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国家或者地区。 - 存在洗钱风险的国家或地区。并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建立和加入相关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反洗钱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本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建立反洗钱相关制度。 。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业务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并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需要。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的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系统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向客户提供限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其目的和性质。客户的业务关系和交易。 、资金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验证客户和交易受益所有人。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和审查客户的状况和交易,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地位。

金融机构对此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或者怀疑客户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客户由他人办理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核对登记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时,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核查并登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采取了符合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符合本法的要求;第三方存在较高风险情况或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并在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向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如果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表示怀疑,则应或涉嫌客户参与洗钱或恐怖筹资,第三方应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客户的适当勤奋。 。

第30条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法律验证公共安全,市场监督和管理,民事事务,税收,移民管理和其他部门的身份。

第31条金融机构应建立一个系统,以根据法规保留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

在业务关系存在期间,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应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信息和客户交易信息应在业务关系结束和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

当金融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它应将客户身份信息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转移给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32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法规实施大价值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如果发现由金融机构处理的一项交易或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的金额或可疑交易,则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和分析中心报告。

第33条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得本法第38条规定的特殊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清单,对所有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进行实时审查,根据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州议会反诉讼。 - 及时进行清洗管理。主管当局报告。

第34条针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系统,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留系统的具体措施以及建立和改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反货币洗涤特殊预防措施系统的特定措施应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与州议会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开发。金融机构的大型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措施应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提出。

第35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与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财务机构合作,以在建立和维持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财务机构的业务关系的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并必须提供真正有效的身份身份文件或身份文件,准确而完全填写相关的身份信息,并如实提供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根据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财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目的和性质有关的信息。信息。

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能与客户的尽职调查合作,则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权限制或拒绝处理业务并酌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36条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任何收到或以现金而不是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现金或付款的单位或个人,金额巨大并且超过规定的金额,应向中国反货币洗涤监测和分析报告中心。报告大量现金收入和付款的具体措施应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提出,并与相关部门结合。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使用诸如拆分现金交易之类的方法来避免报告大量现金收入和付款的义务。

第3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正确保留和使用具有价值收集和付款功能的财务帐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并且不得出租,借给,买卖财务帐户以及具有价值收集和付款功能的财务帐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进行其他促进非法和犯罪活动(例如洗钱)的活动。

第3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立即按照以下列表中列出的对象的要求立即采取特殊的反洗钱预防措施:

(1)国家领先的反恐工作机构确定的恐怖组织和人员名单,并由其办公室宣布;

(2)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外交部签发的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清单;

(3)由国议会反洗钱行政部门确定的清单,或与有关恐怖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的相关部门结合,或未能针对拥有可能拥有的大量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那些对本文第1款第1项中的列表不满意的人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恐法寻求救济。如果您对本文第1段的项目2和第3项中的列表不满意,则可以向在列表上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行政审查;如果您对行政审查的结果不满意,则可以根据法律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的反洗钱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列出的对象,其代理人,实体,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交易;冻结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限制由列出对象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列出的对象获得资金和资产。

在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抵抗洗钱时,应保护真正的第三方利益;真正的第三方可以根据本法律或相关法律寻求救济。列出的这些包括基本费用,例如生活费用,医疗保健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他们可以申请豁免相关部门。批准后,他们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或资产。具体措施将分别制定。

第4章反洗钱调查

第39条如果州议会的反洗钱行政部门或其派遣办公室或以上城市级别的派遣办公室发现可疑交易活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反本法律的行为,他们需要通过以下方法接受调查和验证:可以对金融机构以及特定的非财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正在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合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1)根据法规报告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财务机构;

(2)执行反洗钱职责或通过基金监控发现;

(3)相关当局提起诉讼后,他们要求协助根据法律调查可疑的洗钱和恐怖融资交易信息;

(4)通过国际合作渠道获得;

(5)其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需要调查和验证的人。

当反洗钱行政部门调查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时,如果需要,它可能会要求相关的特定非财务机构有效的机构授权的权力来协助调查。

第40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反洗钱调查,并由州议会反洗钱行政部门或负责其地区城市级别或以上负责的人批准,调查通知应被发行。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时间限制内以真实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41条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可能会质疑相关单位或个人,并要求解释情况。

应准备询问的笔录。询问的笔录应移交给被讯问的人进行验证。如果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则受到质疑的人可能会请求补充或更正。在受到质疑的人确认成绩单是正确的,他或她将签署或密封。调查人员还应签署成绩单。

第42条如果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验证,则可以审查和复制所调查的主题的帐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制作音频和视频录音;可以检查和复制可能已转让,隐藏,篡改或损坏的文件和材料。被密封。

当调查人员密封文件和材料时,他们应与现场的金融机构或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彻底检查,并在现场重复准备清单,该清单应由调查人员和财务人员签署或密封机构或特定的非财务机构存在。 ,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给金融机构或特定的非财务机构,并应附上一份副本以供参考。

第43条询问和现场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应有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他们应介绍法律证书和州议会反洗钱行政部门或其派遣机构在或高于分区城市的水平。如果少于两个调查人员或未发出法律文件和调查通知,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44条:如果涉嫌洗钱和相关犯罪在调查后不能排除,或者认为对犯罪的资金监测被认为是及时将其转移到授权的机构中;接收部门应立即根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提供有关处理结果的反馈。

如果在调查后不能猜测洗钱或恐怖分子融资,并且客户要求进一步转让调查中涉及的帐户资金,除了将其转移给管辖权的当局外,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批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冻结措施。

收到线索后,相关当局应立即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根据前面段落的规定暂时冷冻的资金。如果相关当局认为有必要继续冻结,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州监督法》等制定冻结措施。如果他们认为无需继续冻结,他们应立即通知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取消冻结。

临时冷冻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如果金融机构未收到相关当局的通知,即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的48小时内继续冷冻,则应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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