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点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以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诺、委托托收等方式进行的结算。单位和个人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货币支付和清算资金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特点 支付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客户的意愿; (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四)支付结算为重要行为;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条例《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远程收款及承诺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等。 三、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结算是:(1)遵守信用,履行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户,谁控制;(3)银行不垫付资金;(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的,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全面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明细正确、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涂改、伪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为中文大写字母。若月为一、二、十,日为一至九和一、二、三十,则前面加“零”;如果一天在十点到九点之间,则应在其前面添加“零”。如不按要求填写大写字母日期,银行将受理,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2. 中文大写字母金额应以大写字母填写或行书,不得使用简体字;如金额为繁体字,亦应接受。 3、中文大写金额号码前须注明“人民币”字样,并注明大写金额。数字应在“人民币”后面填写,不留空格。 4、大写金额以“元”结尾的,应在“元”后面填写“郑”字(或“郑”)。如果金额以“角”结尾,则“角”字后面不需要写“正”(或“正”)字。如果大写金额数字中含有“分”,则执行“分”后面不要写“全”字(或“正”)。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中如有“0”。金额数字,中文大写字母应当按照中文文字规则、金额数字的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金额、开具或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